以太牢祭先农於田所。”薛综注《二京赋》曰:“为天神借民力於此田,故名曰帝籍,田在国之辰地)。耕时,有司请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诸侯以次耕。力田种各讫,有司告事毕(《汉旧仪》曰:“春秋耕於籍田,官祠先农。先农即神农炎帝也。祠以一太牢,百官皆从,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种百万斛,为立籍田仓,置令、丞。皆以给祭天地、宗庙、郡神之祀,以为粢盛。”)是月令日,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诸行出入皆鸣钟,皆作乐。其有灾眚,有他故,若请雨、止雨,皆不鸣钟,不作乐(汉家郡守行大夫礼,鼎俎笾豆,工歌县)。
明帝永平九年,诏郡国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
十三年,汴渠成,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章帝建初元年,诏以上林池田赋与贫人。
元和元年,诏:“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饶者,悉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顾耕庸,赁种饷,贯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後欲还本乡者,勿禁。”
三年,诏曰:“《月令》,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种粮,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安帝永初元年,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魏制:天子亲耕籍田,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
晋武帝太始四年正月,帝躬耕籍田於东郊,诏曰:“近代以来,耕籍田於数步之内,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今循千亩之制,当率群公卿士躬稼穑,以先天下。於东郊之南,洛水之北(去宫八里,远十六里为北千亩)。”帝御木辂以耕。自惠帝後礼废。
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将亲耕,司空、大司农、京尹、令、尉度宫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亩,中开阡陌。
齐武帝永明中,耕籍田。
梁依宋、齐礼,天监十三年,以启蛰而耕。普通二年,移籍田於建康北岸。
後魏太武帝天兴三年春,始躬耕籍田。
北齐籍於帝城东南千亩,内种赤梁、白、大豆、赤黍、小豆、黑祭、麻子、大小麦,色别一顷,自馀一顷,中通阡陌。
隋制:於国南十四里启夏门置地千亩为坛,行播,殖礼九,纳於神仓,以拟粢盛,秸藁以饷牺牲。
唐太宗贞观三年二月,籍於千亩之甸。
高宗永徽三年正月,率公卿耕於千亩之甸。
乾封二年、仪凤二年、景三年,并躬耕籍田。
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正月,躬耕籍田。
宋太宗端拱元年,亲耕籍田,以劝农事。
天禧元年,以久罢畋游,其京城四面禁围草地,令开封府告谕百姓,许其耕牧。
四年,福建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时,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每年只纳税米。乞差官估价,令见佃人收买,与限二年,送纳价直。”
仁宗天圣三年,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福建八州皆有官庄,七州各纳租课,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复免差徭,显是幸民。乞相均米数,依州价折纳见钱,铜、铁中半。”从之。
嘉二年,诏以天下没入户绝田募人耕,收其利,置广惠仓,以赈贫人(见《赈恤门》)。熙宁,以广惠仓之入,归之常平。
神宗熙宁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庄,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乞不许卖,其馀没官纳庄愿卖者听。”从之。
七年,诏:户绝庄产召人充佃,及入实封状承买,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
开封府界、诸路系省庄屯田、营田,稻田务及司农寺户绝、水利田,并都水监、淤田官庄司四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八顷一十六亩,内三司官田庄四千五百九十三顷四十亩零,总收租馀斛斗匹帛六万一千四百九贯、石、匹;都水监、淤田司官庄五百五十四顷一十九亩零,总收租斛斗五万二百一十石、斤,秸秆等五十万一千六十六束、斤。
哲宗元元年,户部言:“鬻卖绝户田宅,既有估覆定价,乞如买扑坊场例,罢实封投状。”从之。
八年,诏:“凡官田及己佃而逃,或佃租违期应佃者,不别召佃,悉籍之官,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应募者而给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
政和元年,时朝廷以用度艰窘,命官鬻卖官田,江西路一岁失折上供无虑二十馀万斛。运副张根建言,田既不存,当减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卖。
总领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为系河北、河东、陕西边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与凡官田无异,无系边防,自应鬻卖。”从之。
知吉州徐常奏:“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边地,其所立租,则比税苗特重,所以祖宗时,许民用为永业,如有移变,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