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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79页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