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合,芗萁嘉蔬,嘉荐醴齐,敬修时飨,以申追慕。尚享。’此祝词也。前飨七日,质明,太尉誓百官於尚书省曰:‘某月某日,时享於太庙,各扬其职,不供其事,国有常刑。’凡陪飨之官,散斋四日,致斋三日,然後乃可以为祭也。宗庙之礼,非敢擅议,虽有知者,其谁敢言?故六十馀年,行之不废。今圣朝以弓矢既,礼乐为大,故下百僚,使得详议。臣等以为《贞观》、《开元礼》并无太庙上食之礼,以礼断情,罢之可也。至若陵寝上食,采《国语》、《礼记》日祭月祭之词,因秦汉之制,循而存之,以广孝道也。如此,则经义可据,故事不遗。大礼既明,永息异论。”中书舍人武儒衡议曰:“臣谨按《开元礼》,太庙九室,每年唯五飨六告,祭用牲牢俎豆而已。”刘歆《祭义》曰‘大则终王,坛单则岁贡,二祧则时享,曾高则月祀,祖祢则日祭’。《国语》云‘王者日祭、月享、时类、岁祀’。此则往古之明徵,国朝之显据。盖日祭者,荐新也。言物有可荐则荐之,不必卜择时也。故叔孙通云‘古有尝果,今樱桃方熟,可以为献’。由是惠帝取以荐宗庙,是不卜日矣。当叔孙通之言,且曰有尝果,足明古礼,非汉制也。月享者,告朔也。《论语》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孔子以为不可,则告朔必具牲牢,明矣。《春秋》又讥闰月不告朔,犹朝於庙,此则月祭,殷、周已降皆有之也。荐园寝者,始於秦代,汉氏因之而又改。人君三年之制,以日易月,丧纪既以二十七月而除,则朔望奠酹,不复亲执,故既葬之後,移之园陵。又诸陵祠殿,月游衣冠,取象平生,务从丰洁,所以陵寝朔望上食,与太庙日祭月享,本旨不同。今王泾所引太庙同日时设祭,以为越礼。臣窃谓王泾但宜论太庙陵寝朔望奠祭可废之旨,不当以用日时为议。何者?汉宗庙园陵一百六十七所,郡园祠祝,岂不与宗庙同日同时者乎?在礼既祭於室,又绎於礻方,盖广乎求神者也。则宗庙陵寝,尝礻勺同时,理固无害。又韩皋引《汉官仪》‘古不墓祭’。臣据《周礼 冢人》之职,凡祭墓则为之尸。则古亦墓祭,但与汉家陵寝不同耳,安得谓之无哉。臣以为陵庙近也,亲亲也,朔望奠献,尚洁务丰,宜备常膳,以广孝也。宗庙远也,尊尊也,时享,告朔荐新,以崇古制,以正礼也。唯太庙望祭,无所本据,盖异时有司因陵寝有朔祭望祭,以为宗庙亦合行之,殊不知宗庙朔祭乃告朔也,臣以为宜罢此耳。”事竟不行。
九载制曰:“承前有事宗庙,皆称告享,兹乃临下之辞,颇亏尊上之义,静言斯称,殊未为允。自今以後,每亲告献太清太微宫,改为朝献,有司行事为荐献。亲告享庙改为朝享,有司行事为荐享,亲巡陵改为朝陵,有司行事为拜陵。应缘诸事告宗庙者,并改为奏。其郊天、后土及诸祝文云‘敢昭告’者,并改为‘敢昭荐。(乾封元年诏曰:“每惟宗庙至敬,虔诚享,而二等一奠,惟有未安思革旧章,用崇严配。则自今以後宗庙荐享,爵及簋各宜用奠,其馀牢馔并依恒典。”贞元九年十一月九日谒太庙,有敕至庙行礼不得施褥,盖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南郊亦宜准此。”)。
△唐诸帝亲飨庙
太宗二(贞观元年正月十日,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亲谒太庙,谢承乾之过)。
苏冕曰:“贞观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言,陛下践阼以来,宗庙之飨未曾亲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书皇帝入庙之事,将何以贻厥孙谋,垂则末叶,且三年已亲飨宗庙矣,未知何事致此不同。”
高宗四(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乾封元年四月八日。总章元年十二月十九日。仪凤二年正月十四日)。
中宗一(神龙元年十一月六日)。
睿宗一(景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先天元年十月四日。开元六年十月六日,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天宝元年二月十八日,六载正月十七日,十载正月九日,十三载二月八日)。
肃宗二(乾元元年四月十三日,元年建子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广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建中元年正月四日。贞元元年十一月十日,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年十一月九日)。
宪宗一(元和二年正月)。
穆宗一(长庆元年十月)。
敬宗一(宝历元年十月)。
文宗一(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会昌元年正月,五年正月)。
宣宗一(大中七年正月)。
懿宗一(咸通元年十一月)。
僖宗一(乾符二年十一月)。
昭宗二(龙纪元年十一月,天复元年四月)。
◎唐开元礼
皇帝时享於太庙仪(凡一岁五享,谓四孟月及腊。宗庙三年一以孟冬,五年一以孟夏,及诸享摄事并附)。
△斋戒
前享,有司卜日,如常仪。皇帝散斋四日於别殿,致斋三日於太极殿,服通天冠,绛纱袍,结,并如圜丘仪。应享官斋,具《序例仪》(仪同)。
△陈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