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Ⅵ:107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07:1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弘247;嘉Ⅵ:107:1万Ⅵ:107:1)
弘Ⅵ:107:2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处(嘉Ⅵ:107:2;万Ⅵ:107:2无处字)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弘248)107:2)
胡Ⅵ:107: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胡Ⅵ:107:2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嘉Ⅵ:107:1 一、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知情使用者,各杖九十,徒二年半。
嘉Ⅵ:107: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惟删一「处」字。)
万Ⅵ:107: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嘉靖例)
万Ⅵ:107:2 按:顺治例二款,与万历例同。
Ⅵ:108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08:1 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拿问,发边卫充军。若隐瞒不举者,各治以罪。(弘251;嘉Ⅵ:108:3)
弘Ⅵ:108:2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制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及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勒要车辆船只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弘252;嘉Ⅵ: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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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Ⅵ:108:1 「广西云贵湖广」一款,同弘Ⅱ:6:3;嘉Ⅵ:108:1。
胡Ⅵ:108:2 「假充大臣家人」一款,同弘Ⅵ:108:1;胡Ⅰ:9:4;嘉Ⅵ:108:3。
胡Ⅵ:108:3 「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一款,同弘Ⅵ:108:2;胡Ⅰ:9:5;嘉Ⅵ:108:2。
胡Ⅵ:108:4 「投充诈冒皇亲家人伴当」一款,同胡Ⅰ:9:6。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08:1 「广西云贵湖广」一款,同弘Ⅱ:6:3。
嘉Ⅵ:108:2 「凡诈冒皇亲族属」一款,同弘Ⅵ:108:2。
嘉Ⅵ:108:3 「假充大臣家人」一款,同弘:108:1。
续题事例
(一款,王藻刊本大明律例)
一、万历六年四月内,该吏部题准:假充礼部儒士侯门教读等项,尽将原领札付执照涂抹,重加问拟。如该管官司徇情故纵者,听抚按官以罢软论劾。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08:1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按:笺释曰:「旧例(弘Ⅱ:6:3;嘉Ⅵ:105:1)冒籍起贡与买文顶考者,一概问发口外,似无分别。且以受职者即依诈假官律,亦未妥,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Ⅵ:108:2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