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太素传》。 )
十五年五月,御史雷励坐失入人徒罪。上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命法司论励罪,以戒深刻者。(《世法录》。 )
九月壬戌,始铸监察御史印,文曰:“绳愆纠谬。”每道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十月丁亥,以秀才宋矩等十七人为监察御史。
二十三年七月己巳,改铸监察御史印。因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虑有诈伪。”乃改铸监察御史印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已上《昭代典则》。 )
二十四年,擢南丰典史冯坚为左佥都御史。(《三编》。 )
永乐七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三编》。 )
九年闰十一月癸丑,谕都察院曰:“朝廷置风宪为耳目,纠察百僚,纲维庶政。比来有司奸弊,生民疾苦,岂无可言?而因循玩忄曷,略无建白。尔其申明宪章,在内令监察御史,在外令按察司官,各举其职。庶副朕之委任。不能举职者,有罚。”(《世法录》。 )
时以山东道御史文郁不谙刑名,改为工科给事中。又改江西道御史汪俊民为刑科给事中。(《春明梦余录》。 )
十九年,罢北京道。先是改北平道为北京道,至是罢,增设贵州、云南、交址三道。(《职官志》。 )
都御史陈瑛言:“御史车舒怠惰不任事。”谪舒戍边。因谓瑛曰:“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不能是者,即黜之。”
洪熙元年,谕尚书蹇义:“御史耳目之官,惟老成识治体者可任。”又曰:“都御史十三道之表,如廉清公正,御史虽间有不才,亦当畏惮。今之不才者无畏惮矣,其咨访可任都御史者。”
旧制:御史皆乘驴。宣德间,御史胡智言:“御史任纪纲之职。若巡方,则序於三司之上,或同三司出理公务。三司乘马,御史独乘驿驴,颇失观瞻。自今请乘驿马。”许之。著为令。
御史谢瑶荐牍误书姓,自陈改正。上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遂谪交址大蛮县知县。
宣宗谕左都御史刘观曰:“中外诸司文卷,已遣御史照刷。其内府诸衙门皆有钱粮出纳,近闻其弊甚多。即选能干御史率监生,於东华门庑下,取各监局文卷,详加磨勘。”(已上《梦余录》。 )
宣德二年十月乙卯朔,擢照磨曾节、通判姚兼善为御史。(《大政记》。 )
十年,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惟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其余各道协管两京直隶衙门。(《通典》。 )
是年,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梦余录》。 )
正统五年,御史轩挽言:“祖宗设御史官,为职綦重。今内外诸司有事,多擅遣御史,非制。请禁之便。”立报可。(《轩︼传》。 )
六年,诏:“中外风宪系纲领之司。须慎选识量端宏、才行老成任之。其有不谙大体用心酷刻者,并从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梦余录》。 )
景泰初,御史王豪尝以勘陈循争地事忤循,为所讦。至是,循草诏,言:“风宪官被讦者,虽经赦宥,悉舆外除。”於是豪当改知县。御史朱英言:“若如诏书,则凡遭御史抨击之人,皆将挟仇诬讦,而御史愈缄默不言矣。”章下法司,请如英言。乃复豪职。(《朱英传》。 )
六年十一月乙亥,从给事中李瓒言,设两直隶督学御史,以华峦、张监为之。(《大政记》。 )
天顺初,御史杨碹印马畿内。至河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以闻,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帝语大学士李贤、徐有贞曰:“真御史也。”(《杨传》。 )
石亨等谮诸言官。上谕吏部:简给事御史年腧三十者留之。尚书王翱列上给事中何巳等十三人,御史吴祯等二十三人,皆调外。(《梦余录》。 )
四年,曹钦反。将士妄杀,至割乞儿首报功,市人不敢出户。副都御史林聪署院事,急令获贼者必生致,滥杀为止。锦衣官校恶钦杀指挥逯杲,悉捕钦姻识。千户龚遂荣及外舅贺三亦在系中,人知其冤莫敢直,聪辨出之。其他湔雪者甚众。(《林聪传》。 )
成化六年八月丙午朔,定:科目出身历任三年者,不限内外,通选御史。(《大政记》。 )
十六年,左都御史王越封威宁伯,不当复领都察院,而越不欲直西班。御史许进等颂其功,引王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