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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红。(《会典》。 )
嘉靖元年五月,仁宗忌辰,遣官祭献陵。先是,给事中安磐等奏称:“是日适值经筵,衣绯赐宴。辍讲则废学,如仪则忘孝;请移经筵前一日。”帝下其议。礼部覆言:“经筵礼仪、日期,累朝未之有改。考之《祭义》曰:‘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此专指父母而言。祖父以上,经礼未载。伏闻孝宗在位,遇宪宗忌辰,仍御经筵。凡侍班等官,俱衣青绿花样赐宴。宜仿此行。”帝特旨暂免。
二年八月丁未,万寿圣节。先是再遇圣节,皆以先帝丧杀礼,又值高皇后忌辰,移之先一日。至是礼官言:“大丧既除,宜尽从吉典。先忌祭而后受朝,亦不妨同日。”上可其同日之请,犹以孝惠皇太后制未除,不忍纯吉,仍暂免习仪宣表及鸡唱山呼之礼。是日,帝亲礼奉先殿、奉慈殿、孝惠皇太后几筵殿,毕,出御奉先殿受贺,免文武百官及四夷使臣宴赏。(已上《实录》。 )
十八年五月,定列圣忌祭仪。旧制:俱在奉先殿行礼,遍祭列圣。上以为非礼,更定高皇帝、后忌辰祭于景神殿,列圣帝、后祭于永思殿。(《大政记》。 )
二十四年,令:遇忌辰仍于奉先殿致祭。
隆庆元年,题准: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问内外班行,谢恩见辞,俱浅淡服色、乌纱帽、黑角带,不许用公服。
万历四年,定:凡郊庙奏祭祀日,遇有忌辰,则移前一日。如致斋日内遇忌辰,上具常服,百官具青绿锦绣。其正祭日遇忌者,如祭在日间,临时仍具祭服行礼。本日祭之前后,与致齐遇忌同。(已上《会典》。 )
卷十八 礼十三(凶礼 )
◎丧服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诏定官民丧服之制。时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已甚。且京师天下之本,四方之所取则。送终大事,尤不可不谨。乞禁上以厚风俗。”上是其言。(《通纪》。 )
三年,禁止浙江等处水葬、火葬。中书礼部议,以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无地,官司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并不得火化。违者,坐以重罪。(《通典》。 )
五年五月戊辰,诏曰:“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非分;力不足者,称货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大训记》。 )
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礼志》。 )
洪武七年,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诸王服制。尚书牛谅等奏:“《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庶母则无服。”帝曰:“父母之恩,一也。低昂若是,不情甚矣。”命儒臣考定。宋濂等考古人论服母丧者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帝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人情所安,即天理所在。”乃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书成,命之曰《孝慈录》,颁天下。时贵妃无子,命吴王肃行慈母服,斩衰三年,主丧事。皇太子及诸王皆齐衰杖期。太子曰:“在礼,惟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则无服。今陛下贵为天子,臣忝居嫡长,而为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重继体也。不敢奉诏。”帝大怒。群臣震,不知所出。正字桂彦良言于太子曰:“殿下当缘君父之情,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因持衰服之。太子乃服以拜谢。帝怒始解。(《三编》。 )
八年七月,诏:百官奔父母丧,不俟报。(《本纪》。 )
九年五月,晋王妃谢氏薨。上始命学士宋濂等考定王妃丧服之制。濂等议:“皇帝素服入丧次,十五举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释服、服常服。”制曰:“可。”(《礼志》。 )
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通典》。 )
二十三年闰西月甲戌,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赴,但遣人致祭。”从之。(《明史礼志》系之二十六年四月,按《史概昭代典则》系之是年闰四月甲戌,《三编》同,今据之。 )
二十五年四月丙子,皇太子薨。命礼部议丧礼。议曰:“《礼》:‘父为长子服齐衰期年。’又曰:‘期之丧,达乎大夫。’皇帝当以日易月,服齐衰十二日。祭毕,释之。”(《礼志》。 )
三十一年,太祖遗诏曰:“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忧危积心,日勤不怠,务有益于民。奈起自寒微,无古人之博知,好善恶恶,不及远矣。今得万物自然之理,其奚哀念之有?皇太孙允攵,仁明孝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