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大政记》。 )
北京国子监助教王仙言:“学校教养人材,固当讲习经史;至于书灵敏之学,亦当用心。近年生员止记育文字,以备科贡;其于字学、算法,略不通晓。乞令兼习,从提调正官按祭司巡按御史考试。”从之。(《通纪》。 )
七年四月己酉,增建国子监学舍。诸生有家室者,给月粮如南京例。(《大政记》。 )
正统三年十一月,南京国子监祭酒陈敬宗上书言:“旧制:诸是生以在监久近,送诸司历事。此年有因事予告者,迁延累岁,至拨送之期始赴,实长奸惰。请以肄业多寡为次第。又近有愿就杂职之例,士风卑陋,诚非细故,请加禁止。”从之。(《陈敬宗传》。 )
景泰五年三月,户部侍郎孟鉴言:“国子生二千余人俱仰给官廪,有名无实。请留年深者千余人,余悉放归。”从之。(《通纪》。 )
成化四年,吏部尚书李秉等奏:“近来,监生记名听选者八千余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尤多于听之数。先后积滞,贤否混淆。兹欲将该选监生考选:‘身’‘言’‘书’‘判’四事俱可了以者,居优等选用。三事、二事可取者,量才授任。其无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令冠带闲住。”从之。(《昭代典则》。 )
六年五月,命袭封衍圣公孔宏泰朔望随班朝参,在监读书一年,乃许归。(同上。 )
九年二月,南京吏部尚书崔恭奏:“南雍监生历事满,必抵北纪选,而还卒业。其中有贫乏者,病于往复,率多淹滞。请即纪选于南吏部。”从之。(《实录》。 )
弘治八年,定国子监生分拨历事期。凡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三月上选,满日增减不定。又有诸司写本:户部十名,礼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随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谓之杂历。一年满,改上选。(《三编》。 )
礼部尚书李时言:“国初,监生俱由广业堂积渐升率性堂,始得积分。故天顺以前,监生必作养十余年,然后拨历。后积滞人多,节将拨历岁量减。至弘治八年,国子监有坐班人少,不敷拨历之期。本部尚书倪岳题称:‘权宜救弊之法有二:增贡额以足坐班生徒,议差历以久坐班岁月。’今国学缺人,视弘治为甚。所有前项事例,似应参酌举行。”诏从之。(《春明梦余录》。 )
嘉靖八年,廷议复申三途并用之例。于是以举人监生阮徽、岁贡监生张澍为监察御史。(王圻《通考》又云:国初太学生,皆贡自郡邑,选乡学之秀者充之。其后乃有各省乡试举人。时进士之科未盛,内而台谏,外而藩臬,率以授学生之成材者。自制科既重,太学生成材者与天下贤士尽入搜罗。于是内外要重之司,皆归进士。而举贡所称监生者,则有遗贤。铨入高等,不过授以省、府幕僚、郡佐、州正。而台谏、藩臬则必待其历官有誉而后得之。然亦千百而什一耳。 )
举监〓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明史选举志》:“举人入监,始于永乐。”但于洪武时,明言“择年少举人赵唯一等入学读书。”则又两歧。兹据《会典》。 )
三十一年,试寄监下第举人,次第授教官。(《大政记》。 )
永乐二年六月,命翰林院更试下第举人,择文词优等者,得张铉等六十人。上召见,皆赐冠带,送国子监肄业。(《宪章录》。 )四年三月,亲试下第周翰等四十二人,送监进学。
十三年三月,再试下第举人朱瑛等二十四人,赐冠带,入国学。(已上《大政记》。 )
宣德七年,取下第胡概、金庠等十余人,送监读书。(《山集》。 )
八年三月,帝命礼部尚书胡氵荧与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选副榜举人龙文等二十四人,送监进学。(《大政记》。 )正统二年,令:副榜举人不愿就教职者,入监卒业。
成化十四年,令:南方举人愿入南监者听。(已上《会典》。 )嘉靖十七年二月,诏许应天中式送国子学。(《明政统宗》。 )
万历十三年,奏定: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尽数分送两京国子监肄业。不许假借名色,呈请顺天应给引回籍。顺天府亦不许径自给引。违者参究。(《会典》。 )
祭酒吕楠言:“举人在监,本以观光皇极,薰陶德性。今查在监实数,天下之广,仅止二三十人。盖自会试之后,支称他故回籍,荒废学业。及试期,方迫监簿计水程,用规拨历。未仕如此,居官可知。敕该部将入监告回举人,移文行取,申明‘违限作旷,计月加旷,不许会试’之条。庶士类知儆,众向于学。”(《春明梦余录》。 )
贡监〓一日,岁贡。洪武初,命各学岁贡一人,谓之岁贡。其后,例属更。弘治、嘉靖间,定:府学岁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遂为永制。一日,选贡。弘治中,从南京祭酒章懋言。于常贡外,令提学行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屡试优等者,乃以充贡。通计天下之广,约取五六百人,三、五年一行。此选贡所由始也。一日,恩贡。国家有庆典,或登极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