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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清-缪荃孙-第8页

亭、海盐、青龙、顾迳等处,其为漏泄米斛,不可胜计;且天祸彼国,连年饥馑,犹且逞其凶暴。而吾之奸民趋利玩法,以资盗粮,利害岂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属,措置关防,如获到违戾之人,研穷勘鞫,处以军法;其能告捕者,官司给赏之外,尽以所载之物与之,断在必行,期以无犯”。从之。
  勘狱
  隆兴七年九月十八日,江东路提点刑狱公事胡襄言:“窃见诸州军推勘大辟,已经申奏,蒙朝廷依条断下,罪人或临刑翻异,或家属称冤,在法更合申取指挥,缘伺候回降,动经数月。今后如有似此等人,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却申省部照会。”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词,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视为常事,出人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异,则又别勘;或后勘驳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实情,而后勘却与出脱。虽在法有故出故人、失出失入之罪,徒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配隶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遇赦者,隶本城军,仍廪给之。先是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维告捕者,多行杀害,请以隶军。”故也。
  淳化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两浙、荆湖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岺南诸禁锢者,并还本郡,仍禁锢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所在以闻,并给牒,许归故郡。”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知昇州张詠言:“常州水陆要冲,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准诏剌配潭贺州充军讫。检会旧条,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贼违戾父母者五次;及厢界与凶恶通情、搔扰、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并许剌配登、莱、沂、密、福建路州军充军。”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及放火盗财,杖讫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门岛流人量给口粮。”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请粗给菽粟。枢密副使马知节曰:“流人无廪食之理。”帝悯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诸州不剌面配役人咸释之,从安抚使李迪等奏请。”十六日雄州言:“边人越人北界赌博者,望准法决讫,徒隶向南军籍。”从之。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军人,悉凶恶之徒,既不许差出,又无役使。望检会元犯罪名轻重,升隶厢军。”从之。
  仁宗天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神禋燔洁祀,雷雨推恩,念兹配隶之人,特示矜宽之典,或许归田里,或移近乡围,用推在宥之仁,咸启自新之路。惟彼均输之寄,逮於牧守之权,宜尽详明,庶符委属。宜令江南淮南两浙等路转运使副,亲往本路诸州军监,取赦前见管杂犯刺面不刺面配军,与逐州长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会,配到后有无违犯,看详拣选,就近体量移配。其广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军;江南两浙,并移配淮南州军;淮南并移京东;京西亦与量移侧近州军牢城及本城无料钱军分。原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原系广南荆湖福建配江北州军,即量移往近南州军,不得移过岭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军,合销人数均配。其年老病患者,看验委实不堪医治充役,即给公凭放停,递归本贯州县知在系帐编管。元奉宜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恶迹,搅扰州县,豪强欺压良善,恐吓钱物,并借词论诉不忤已事伪造符印,或持杖惊劫,伤杀人命及不受尊长教训,父母陈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病为名放停。其余案犯人中,少壮堪披带者,即押赴阙,送军头司拣选,分配诸军安排。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从便,仍具分析闻奏,当量迁改军分。不得将赦后配及经赦已量移人,一例拣选;自来选迁至威边骑射,及本城有料钱人相度本处合销执役数外,分配於事务多处州军一般军分诸杂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数,开坐驿置以闻。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敕犯私盐科徒流罪人刺充水军,缘本路即无屯驻水军,未审合配是何军分?法寺契勘,楚州既无屯驻水军去处,即合依六路犯私盐被获,依已降指挥刺填军额施行;其他诸路,理合一体。”从之。
  断狱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徐州官吏枉断死罪,虽已驳举,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非少峻条贯何以责其明!慎按断狱律,从徒罪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当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断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削一任,更赎铜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见任。”从之。
  狱空
  大观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诏淮东提刑降敕书奖谕:“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疋。”
  政和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