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违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纵失察,分别参处。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湾府属淡水八里岔对渡五虎门,设口开渡。所有渡往台湾商民,在福建省置货贸易、不能赴原籍领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结,报福防同知就近给照,移明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内渡,免其给照;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关津论;行保人等知情故纵,与偷渡之人一体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宁府属之南镇等汛、兴化府属之涵江等汛、厦门之大担、小担等汛、漳州府属之岛屿等汛,均可直达台湾;而淡水之八尺门、彰化县之海丰港、嘉义之虎尾溪、凤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力查禁。如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文武官员有故纵失察情弊,分别参处。其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验明牌照放行。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厘税·
直省厘局
·直省厘局
咸丰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货厘金,由司督属征解充饷。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设税厘总局,征收茶叶厘金;所有百货厘金亦归局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
·牙帖商行当铺税
福建万一千三百五十两五钱五分有奇(内当税银七千八百九十五两、台湾当税银七百三十五两、牙帖银二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分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
各省兵饷
优恤俸饷
外官养廉
·文武外官俸银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玛兰厅添设训导一员,岁给俸银四十两、斋银九两三钱;并廪膳、岁贡、旗扁、乡饮酒礼等项均照额编数目,在该厅征收余租项下动支。
光绪七年奏准:福建台湾新设、移设、改设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员俸银一百零五两、府教授一员俸银四十五两、府经历兼司狱一员俸银四十两、基隆通判一员俸银六十两,淡水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新竹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宜兰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湾巡抚兼尚书衔者,岁支俸银一百八十两;兼侍郎衔者,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政使,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库大使,岁支俸银四十两;按司狱,岁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湾新设台湾府知府、基隆同知、埔里社通判、台湾、云林、苗粟、恒春等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莲港州判以及佐杂各缺俸银,均按品支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居海外,应解司库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就近所属额米支发外,不敷兵饷,向系折色。至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兵饷外,余米协运省仓,匀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台湾各营兵饷,例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征稻粟内就近碾支;节年所征粮米,先尽本地、次及邻近,业经题朋,永为定例。至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米与征榖折米,岁有加增;仍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赴省领饷,重洋涉险,不免稽迟;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每年额征粟十有三万九千四百余石,止分征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余改为折价,即留充台、澎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岁需饷银,两季委官赴省关领,远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济;于藩库豫拨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逾饷期,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散给,一面详报查核;俟饷银领到,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间巡阅南、北两路营伍随带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之例,一体均给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内照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零;又照台湾戍兵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应支本色米石,于就近各厅、县仓榖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