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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清会典台湾事例---第38页

由台募兵丁甄拔并召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军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项及私造各色旗帜,该地方官均照失察贩卖军器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约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脱逃,管带官防范不严,每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之员,每名罚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徇庇不行揭报者,均降三级调用;止于失察者,均降一级调用。若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武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定:台湾系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遴选,将动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当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行约束。如兵丁酗酒殴毙人命,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之员均罚俸一年。若结会拜盟、纠伙持械欺压良善及逼索诈奸、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者,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革职,兼辖、统辖各官均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原营派拨不慎之员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议准:台湾多流寓之人,除立有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类,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以备稽察。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边禁
  乾隆五十四年谕:『大黄药料为民间疗病所必需,前因不准与俄罗斯交通贸易,恐奸商私行偷漏,是以谕令沿海各省督、抚饬属实力稽查。旋经续降谕旨,不可查办过当,以致因噎废食;并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发给官票,以凭查验。原恐各处海口地方偷贩出洋,转售俄罗斯希图厚利,必须严加查禁。至内地各州、县本可任其商贩流通,若一概令请宫票始准采买行运,地方官办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扰累商人,而各州县不肖官员亦难保无从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贩裹足,药材短缺,于民间多有未便,殊非朕惠爱闾阎之意。嗣后大黄一种,止须于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隶之山海关等关口近边地方严行饬禁,母许丝毫偷漏;即陕、甘两省,亦止当于嘉峪关、榆林等处加意查察。其内地省分,如台湾、琼州、崇明等处地悬海外,仍着各该地方官酌定限制,给予官票呈验,以防私贩偷漏;其余各州、县,均听其照常贩运,毋庸给发官票,以免纷扰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谕:『赵慎畛等奏「请严禁民人私垦生番境内地亩」一摺,福建台湾彰化县所辖水里、埔里两社系在生番界内,向以堆筑土牛为限,民人樵采例禁侵越;近年以来,该处生番因不谙耕作,将熟番招入开垦。据该督等查明,该熟番与汉民交契、结姻者颇多,恐汉奸私入,溷杂难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强欺占;该生番野性未驯,必致争斗肇衅,酿成巨案,不可不严行饬禁。现在农事已毕,着即饬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内;以后,亦不许再有潜往。如敢抗违,该厅、县等立即会营拿究。并着于集集铺、内木栅二处隘口设立专汛,即饬北路协副将于彰化营内就近移拨弁兵,实力防堵,毋许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县每年分上下两班轮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结,由厅、县加结通报。并责成台湾镇会同该道、府严行查察,该弁兵如有疏懈徇纵情弊,即行分别斥革治罪;倘该厅、县视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据实参奏,交部议处。该处开垦一事,嗣后不必开端,永当禁止。该督等务饬属认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台湾产米,不许私运出洋贩卖。至漳、泉、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从台湾带米至该处者,准其照时价粜卖。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南路、北路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民人越界垦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计赃治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录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十年议准:台湾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如系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题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文职降一级留任;如系文职同知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武职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谕:『此后台湾武职大小各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永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