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佥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台湾后山亟须耕垦,请开旧禁」一摺,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士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宜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予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并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贼盗·
谋反大逆
谋叛
白画抢夺
恐吓取材
起除刺字
·谋反大逆
雍正元年谕:『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等语。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予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谋叛
一、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嘉庆十六年改定)。
慕庆五年,台湾镇总兵奏「拿获叛案陈锡宗等分别办理」一案,奉旨:『爱新泰等奏「续拿获盐水港滋事匪犯并闻拿投出匪伙审明办理」一摺,此案结会纠众、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听纠随从滋事、节次打仗之匪伙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续经拿获;爱新泰等于审明后即将各犯按律定以凌迟斩决,分别正法,传首枭示,所办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谢琦等六名,爱新泰等因例无自首减等之文,仍将谢崎等牢固监禁,请旨定夺一节,谢崎等即系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与甘心从逆者有间;自可贷其一死。着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嗣后遇有投出之犯,并即着照此办理,毋庸再行请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白画抢夺
一、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扎竖旗、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均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谨案:此条乾隆十四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斗殴及杀人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