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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清会典台湾事例---第47页

。各省亦应划一办理。俟行令直省督、抚、将军将各该省所属州、县离省远近,照闽省所定日期斟酌办理;咨部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本具题。着为定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坛庙规制
  城垣
  仓廒
  营房
  军火
  船政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
  ·直省坛庙
  嘉庆十八年,福建凤山县修盖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
  十九年,福建嘉义县修葺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彰化县修葺文庙。
  二十二年,福建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社稷坛、神只坛。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府城垣原系木栅、改建土城、并将嘉义县土城加高培厚,以资扞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仓廒·
  各省仓廒
  ·各省仓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台湾府添建仓房一百五十七间。
  慕庆十八年,福建省凤山县修建仓房三十五间,嘉义县修建仓房三十八间、笨港仓房十间,彰化县修建鹿港仓房一百二十间、半线仓房六十三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修建仓廒五十间。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玛兰地方于五围城内添建仓廒二十五间、头围营盘地方建盖仓廒十五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营房·
  各省营房
  ·各省营房
  嘉庆四年,台湾添设兵丁,建造营房三百二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地方建校场演武厅共十四间。
  十七年,福建省台湾镇竹堑守备旧署改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游击衙署,其竹堑守备移于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于镇标右营调拨千总、把总、外委各一员、步战兵二百名,于大甲地方建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并军装火药库局、演武厅、箭道亭。裁台湾镇标左营把总一员、战守兵六十名,移扎铜锣湾;建把总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间。又拨台湾镇左营外委一员、战守兵四十名移扎斗换坪,建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八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军火·
  铸炮
  火药
  直省火器
  ·铸炮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炮,铸以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钵;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用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炮车全。
  ·火药
  乾隆十三年议准: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饬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谕:『磺斤采自山中,如果开采时毫无透漏,则该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药,又从何而来?即此次贼人枪炮内所用火药不少,岂尽由抢夺所得!可见开采磺山,虽派员驻扎,仍不能保无透漏。此事惟在该督、抚等平日严加查察,总期先于军营无亏;即或民间铺户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绝,亦当防其太甚。至台湾地方向产磺斤,前据逆匪林爽文供称「将墙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里私换硫磺,配作火药」等语。生番山里既产硫磺,则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换或帮同偷采,亦未可定。现据福康安奏:将台湾民间私用鸟枪撤回烧毁,改铸农器;而私换硫磺及偷采之弊,尤应严切查禁。着传谕福康安,务饬该地方官严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纵;并着李侍尧、徐嗣曾各于内外时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军营存剩火药、铅弹,现建火药局配留应用;余俱运回内地。至闽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县郭车乡矿产尽足敷用;已将淡水磺山封闭』。奉旨:『所办均为妥协;即照所奏办理。其磺斤一项,既查明上杭县地方所产已敷各营军火之用,则台湾淡水磺山自不必复行开采。现经福康安等严行封禁,但恐该处仍有私行偷采及官吏等庇纵透漏情事,并责成巡查之将军、督、抚一体严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参奏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台湾淡水厅开采硫磺,以资军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