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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皖政辑要-清-冯煦-第187页

先行找给清楚。一面仍遵前章,核明本人应找几日口粮开报,将本人带至公所,以凭复核垫给,并由经理、搜讨两科询问本人伙食余款已否领到。其月底开除者,如果上月伙食不敷,亦随单开报,以便口粮内扣出,给营归款。
  三、赡饷扣发。俟成军数月后起扣赡饷,各营队长官各将目兵人等,按名各备凭折,一扣,给其收执。每月扣存若干,令司书生在折上缮齐,送公所复核,由经理科提调加盖图章发还,按月照办。俟扣足六个月,遵奉部章,派员会同原籍地方官转发家属具领,亦于折内注明无存字样。其有未满六个月因事开除者,则按其存款发还本人,俾作川资。并饬缴原折送公所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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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一陆军五
  赏罚赏罚为军政大端。皖省自光绪三十二年征募成营,已由督练公所详定《目兵赏罚暂行条例》凡二章十节。三十三年八月,又详定《功过章程》并各标营官长目兵《惩罚规则》凡二章二十三条。九月,又参照南北洋详定《简明军律》二章并《悔过室总则》十二条,历经遵照办理。三十四年陆军部颁发专章,曰陆军惩治漏泄机密,曰惩治逃亡,曰目兵逃亡惩劝官长,曰陆军惩罚过失,曰陆军监狱,凡五项。其各项军律尚待拟定。查皖省所定功过惩罚各章,与部章大致相同,足资参订。至三十四年成协后,札委副执法官抄发北洋执法官职务等章程,未经详定,兹不列。且部中军律未颁,皖省军律暂仍遵行。目兵赏罚条例亦系参酌部章办理,故综考各章,择要编录如左。
  目兵赏罚暂行条例据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详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入伍
  一、新兵入伍,概遵练兵处奏定募兵制略,凡新兵入伍三月后,由该管地方官注册,每名准免差徭三十亩。其无差徭,地方准照生监例,具报优免。兵丁家属由原籍地方官妥为爱护。
  二、入伍后,各给该管家属执据一纸,盖用兵备处关防。自成营三月后,分别目兵饷银多寡,每月酌扣存饷,由公所按六月一次,派员会同原籍地方官牌示,定期饬该家属持据亲领,以资赡养。
  第二节常备兵
  三、新兵入伍,概为副兵,三月后考验一次,择其品行端方、技艺优长者,选升副目,次升正兵。至训练渐久,其优异者,均可递升正目。正副目之尤优者,由高级该管官申送公所考验,酌送研究所肄业,即为将校之阶梯。
  四、每年秋季,由督办校阅,其技艺娴熟及打靶较优者,赏发功牌、银牌,以示鼓励。
  五、平日确守军纪、风纪及三个月并未请假离营者,由该管官分别存记大小功有差,按月汇报公所,即将罚饷存款分别奖给,按季榜示。
  第三节续备兵
  六、常备兵训练三年期满,发给凭照,资遣回籍,列为预备兵,每月照定章给饷银一两。原章照常备四分之三,今依部章改正。每年除冬季操练一月外,仍听自谋生业。惟临操及有征调时,不许规避,违者律以军法。
  第四节后备兵
  七、续备兵回籍三年,改给凭照,列为后备,仍给月饷,照续备兵减半。后备之第二、第四两年冬季,须各会操一月,余如续备。
  第五节退伍
  八、后备兵四年期满,即行退伍,停止月饷,不与征调,仍改给凭照。嗣后遇有战事,年在四十五以内,愿应募者,准持照投营录用。
  九、由常备、续备、后备历十年而始终勤奋结实可用者,详请督办分别考验,择尤咨奖,拔升千、把、外委官职,备充驻扎各州县员弁,管辖续备、后备之任。次则酌赏奖札、功牌。其国文科学均优者,由公所考验,另给凭单,准充各中小学堂兵学教员。
  第六节恤赏
  十、凡阵殁及因战伤废,或因公死事或积劳病故者,均俟练兵处恤赏细章颁发时,遵照办理。其平日兵夫在营病殁者,每名给恤银十两。
  第二章惩罚
  查本章第七、八、九三节所列罪状及轻罪、重罪办法,不及三十三年详定惩罚令及军律较为详备,故从节省。其第十节营仓规则,今尚遵行,节录如左。
  第十节营仓规则十条
  一、每营应设营仓一所,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一、弁目兵卒除犯重罪应提入督练公所惩办外,概入营仓以禁锢之。
  一、入营仓者,除特许应带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一、营仓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一、重惩禁禁入营仓者,不准携带寝具,每餐惟给饭食及盐水,不准给与菜蔬。
  一、轻惩禁禁入营仓者,准其携带寝具,每餐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一、入营仓者,仍须上操场及讲堂。
  一、凡入营仓者,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函件往来。
  一、凡入营仓遇有疾病,准由卫兵长通报医兵诊视。
  一、营食由卫兵长看管。
  简明军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详定
  第一章斩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