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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皖政辑要-清-冯煦-第225页

本年三月十五日起,凡在十起以上者予限一个月,二十起以上者予限两个月,三十起以上者予限三个月,一律审结详报。果能按限清结,各予记大(过)[功]一次。倘逾限一月者记过一次,逾限两月者记大过一次,逾限三月者详请撤任。
  三曰新案期限功过。查定例,州县审理窃劫杂案分限两个月,寻常命案分限三个月,自理户婚、田土案件定限二十日。即有因事扣展,亦均不准过两个月之限,原以杜迟延而省拖累。近来,各属积玩成习,每于民间讼狱,并不按限办理,有迟至半载一年者,甚有迟至三五年或十余年而延宕不结者,无辜受累莫此为甚。拟请将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后各属新收各案,悉令遵照例限审结详报,不得稍事借延。如能于四个月内将各案按月依限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功一次;八个月内按月依限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大功一次;一年内按月依限逐起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大功两次。如每案逾限一月者,记过一次;逾限两月者,记大过一次;逾限三月不结及记过至五次、记大过至三次者,详请撤任。
  四曰狱囚分别释办。查各州县未结案犯讯明后,有须即予开释者,有应仍行惩办者,拟请将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积压各件,如讯明后应招解者即行招解,其事在赦前,罪应援免者,解由该管道府就近勘明,即行呈报释放,不必解省,酌归外结。至抢窃等案人犯,无赃无证,讯明实系妄拿者,亦即立予省释。或先有证佐后复狡翻,以及积匪讼棍,一切为害闾阎、情节可恶而供证未明,此等桀骜之徒,若一律释放,势必重为民害,应分别拟定年限,或予监禁,或收入习艺所责令工作。至牵涉命案及一切杂案人犯,或供情狡展,或证佐未齐,因而延宕不结者,应援照正犯在逃、余犯监候待质之例。如各犯禁押年月已逾例限,或事在光绪三十年恩诏以前者,即照现供定拟发落,倘未满限期,则扣计何时届满。如逸犯无获,再行拟结。其余词讼事故一切干连人证,立即讯断释放。
  改良月报并原定功过章程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按察使陈启泰详院文称:查命盗词讼及监押月报,原为稽查而设。安省各属月报散漫无稽,各州县每以上司从不批驳,含糊登填,难保无捏造隐匿情弊,亟应认真改良,以重公事。兹经本司仿照直隶办法,拟定月报册式:
  一曰命盗词讼,上月报案呈控者为旧管,本月报案呈控者为新收,审结及处息注销者为开除,未结者为实在。
  一曰监押,皆以管、收、除、在为四柱,监犯则分别已结、未结寄禁,押犯则分别命盗、词讼、窃贼、匪徒寄押。
  一曰逸犯册,凡应缉拿者统为逸犯,分旧逸、新逸、已获、在逃为四柱。
  凡有关系开参者,皆应登填。似此办理,则各牧令审断之勤惰,缉捕之能否,皆易于稽查。然欲求事之成效,又非立定功过不足以示劝惩。所议功过,每月由本司就各属送到月报,悉心核批,将记过记功各员详报两院批示,移会藩司注册。至谳局及该管府州,均有委审、审转及自行提审之案,亦应查照命盗词讼册式,按月查造通送,以凭考察,毋庸核计功过。惟谳局委员果有审案勤奋应得奖叙,仍照原章办理。所有改良月报议定功过章程条于下:
  一、前奉新章审解命盗、杂案,暂免扣限。历经遵办在案,所有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以前未结命盗、杂案,概于是月起列入旧管项下,准其免扣审限,认真审理。闰四月以后新出之案,概行列入新收项下。每月开除项下,应审结命盗、杂案二起,不及二起者,记过一次;有能审结三起者,记功一次;四起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一、定例寻常命案,自获犯之日起,州县分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案,州县分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自获犯之日起,州县分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罪以上杂案,分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讼,限二十日完结。自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起,一切案件均应恪遵定例,扣明审限拟解,不准违逾。如逾限一二个月,记过一次;逾限三个月者,记大过一次,另行勒限速结。自理词讼,毋庸记功记过,以杜捏造取巧之弊。
  一、安庆府谳局每年发审之案本属无多,碍难按起酌定功过,应由司于月报内随时批饬勒限催讯。所有正旧审、帮审谳员,果能审案勤奋应得超酌委,由府查照原章办理。
  一、安省盗匪素来充斥,沿江一带,会匪游勇往往勾结为患。各州县如有不能讲求捕务,每月出劫案至三起记过一次,劫至五起记大过一次。如能失事复拿获首盗或夥盗及半者,记功一次;兼获盗首者,再记大功一次;赃、盗首、夥全获者,记大功二次。拿获邻境盗窝及斩绞盗犯者,除照例随案请奖外,仍每名记大功一次。
  一、此项月报,上月之册务于下月初三日以前造报。离省近者限十五日以前、离省远者限二十五日以前到齐。如有开报迟延十日,或不遵册式、含糊登填者,记过一次;若玩违不报,或虽报而遗漏舛错者,记大过一次。所开监押犯名数,如查有与在押在监人数不符,并查有差役私押情弊者,亦记大过一次。
  一、各项记过至六次,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