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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皖政辑要-清-冯煦-第5页

国公共租界,由陶家沟起至弋矶山脚止,长四千五百四十一英尺,修滩路一条,宽华尺五丈,扣亩地三十七亩六分六厘。中马路由南至北,长三千三百四十英尺,修中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十七亩五分八厘。后马路由南至北,长四千七百英尺,修后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修横马路五条,由东至西,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九分八厘。总共修马路八条,共扣亩地一百零二亩六分九厘。陶家沟滩地毗连铁路车站者,计一百七十余亩,光绪三十二年勘定,尚未缴价。其已缴价成租者,第一段属怡和,三十二年二月与铁路公司划分租定,计滩地一百七十余亩。第二段属太古,三十二年二月租定,计滩地七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第三段属瑞记,三十二年三月租定,计滩地五十六亩六分九厘。第四段属鸿安,三十四年四月租定,计滩地十八亩一分三厘五毫一丝一微。至于紧接租界各国商人价购民地建造者,则普同塔之南为来复会,迤而北为美以美会,弋矶山之西为赫医士医院,皆与租界公地左右相接,故亦纪及。
  附:税务司租购范罗、磨盘两山成案光绪五年四月,总理衙门咨行南北洋大臣、安徽巡抚,转饬芜湖道遵照办理。咨称:税务司为帮理稽查税务之员,需买地造屋居住,与洋商租地造屋开设市坊者不同。应由芜湖道妥为代购,以冀永久相安。现查芜湖范罗、磨盘两山基地可以创置税务司房屋。拟定价洋八千圆,饬该税务司先缴定价本洋五百元,其[余]七千五百元,一俟所售两山内坟墓一律迁净并各业户之红白契纸汇齐交出,再行全数付清等因。旋据芜湖县印委各员禀报,该两山坟冢累累,共有六百余茔,其中有主无主之坟错杂其内,必须分别办理,方臻妥协。其有主者应由各坟主自行报明,领费迁葬。无主者应购置义山,由官迁葬,以妥枯骸。拟定章程,请出示晓谕,比由芜湖县给费迁坟,有主者各给四圆,其无棺者加恤一圆,无主者由官迁葬义山,均在半月限内一律迁净。光绪五年七月,经芜湖关道详报,已由新关税务司班谟先后送到地价洋银七千五百元,分给坟主及各业户,皆系情愿出售地段,并无盗卖各情,合共甘结四十一纸。旋饬印委各员会同丈量弓尺亩数,该山基地周围五百零八弓平方,核算七十五亩二分四厘七毫八丝。租契一样两纸,盖用监督,骑缝关防,一存芜湖道署,一存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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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国教员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关书,不订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札饬安徽提学使分行各学堂,嗣后遇有延聘外国教员订立合同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行延订者,均应按照部颁式样十九条办理,以归一律。兹将各学堂旧有之合同备录于左。
  武备学堂聘定日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起算。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于起发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猝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