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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皖政辑要-清-冯煦-第98页

准起岸,倘若查拿,即行充公。惟洋药一项,每百斤正税银三十两,并征厘金银八十两,熟膏每百斤正税银六十两,并征厘金银一百六十两,系另订专章。轮船经过无税,惟按照吨数完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及以下者,每吨纳钞银一钱。以四个月为期,期满之后,无论在何口,均应另纳船钞。按,此款提解出使经费。自开办起,按西历三个月一结。兹计西历一千九百五年,即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止,收各货税银九十六万五千三百八十九两六钱九分,又收洋药税厘银十七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两,是年支银六十九万八千八百六十二两七钱七分四厘。西历一千九百六年,即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起,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收税银五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四两八钱三分六厘,又洋药银十七万九千五百七十五两,是年支银一百二十万七千九百八十八两八分六厘。西历一千九百七年,即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收税银四十万一千六十六两二分三厘,又洋药银二十六万七千三十六两,是年支银九十一万二百六十八两九钱九分三厘。每年支款内,计英德洋款原拨银四万两、续拨二十四万两、加拨一万两,俄法洋款原拨银二万两、续拨十六万两、加拨五千两,瑞记洋款四万两,京饷五万两,监督办公经费每月一千三百五十八两,税务司办公经费及转解总税务司加给龙州、蒙自等关经费每月七千一百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三十二年添拨开浚黄浦工程银五万两,三十四年添拨吉林边务经费六万两,又滇省军饷六万两。据《芜湖关道清折》及《通商进口税则》。
  附:土货三联报单试办章程十条
  一、光绪五年正月初一日以前洋商所领三联报单,至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前尚未持往买货,在该子口未曾倒换运照者,即由监督查销,并将运照札饬缴回。如持已销之单仍往内地买货,运口即将该货全行入官。其光绪五年正月初一日以后所领未用各单,凡逾半年者,亦即随时查销。
  一、各洋商请领三联报单时,必须出具切结,声明遵照规定章程办理。如有不遵此章之处,即照所请报单内载货数,该完正税若干,情愿缴完六倍归中国入官,并在切结内附载。如遇有事故,该商不及照章全办者,听监督将该货扣留,按照应完各税及加缴银数,提货变价补足清楚,方将余货余银发给领回。倘各税完缴未清,该货不能过于别商,各等语领事官据以函请监督发单,一面将所具切结盖印,送交税务司存查。
  一、嗣后各洋商所请三联报单,由监督发给之日起以半年为限,应赴内地各该处照单买货,倒换运照。凡逾限未经持用倒换运照之报单,即由监督查销;如持已销之单买货,运口即将该货全行入官。所请报单如被人私行窃去,或有遗失,原请之人须立即报明芜湖关,以便查销报单,撤回运照;报失以后,如有人复用已销之单办货、违章,所有罚办,与原领之商无涉。
  一、请三联报单所买土货,自倒换执照之日起,限六个月到芜关最近之子口,即照切结所开银数呈缴入官。惟凡有该货沿途为关卡及地方各项员弁扣留,或遇有不测之事类,如各灾、贼、匪,商人自己不能为力各等情,以致限内不能将货运送到口,该商人须将耽误情形立即就近报明地方官,并报芜湖关查照,由监督酌量情节,改宽限期。若再逾所展之限,货不到口,方令该商照结罚缴,并照第十条办理。
  一、该土货到芜湖最近之子口,须由该商开具件数、货色、斤重清单报关,由关发给准单,准该货过卡,随即将货送芜关码头验明,报完子口半税后,准将该货起运上栈。如不遵照此章办理,即将切结所开银数呈缴入官。
  一、该土货总须出口,或由芜湖径往外国,或运别口再出外国,均以六个月为限。如逾限不报出口,即照该货应完出口正税银数呈缴两倍半,方免出口。如将该货报运别口,转运外国,自到别口之日起,照章限以半年内应出外国,该商须在他口请有于限内已往外国之凭单来芜关呈递,若无有出外国之凭单呈关,除前收暂存半税不还外,仍照出口正税银数补缴一倍入官。
  一、该土货于未出口之先,该商欲行改装,须先开单报关,验明实系原货,发给改装准单,并派验货手赴栈眼同改装。如未请有准单擅自改包,或有特意(折)[拆]动抽换情形,该商即照切结所开银数呈缴入官。
  一、该土货到口以后,如有损坏情事,该商即须赴关具报,由关委员验明实在损坏若干,核存几成好货,照减核算出口税饷。如该商因货损坏,不愿运出外国,即照减核税银数目完纳两倍半,方可就地售卖,切结亦即销还。
  一、原请三联报单之洋商,如欲闭歇或迁移他处,须将所请尚未买货报单全行呈缴领事官转送监督核销。若已经买货,倒换运照尚在中途,货未到芜,或货存栈未报出口,或已运别口未经报往外国者,该货归于别商,须由接收商人自行出具切结,声明情愿仍照原具切结未清各节遵行。
  一、凡有逾限违章者,应照切结呈缴银两。由领事官凭结照例追缴之时,该商暂停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