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多」讹「利吏」,据后汉书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作「则吏奸盗」,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作「则利吏奸盗」。考证据后汉书朱晖传改作「则吏多奸盗」,是。
卷十二食货十二
「管子曰智有十倍人之功愚有不赓本之事」注「赓犹偿也」。刊本「偿」讹「赏」,据管子注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讹「赏」。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及管子国蓄篇尹注均作「偿」。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无税于天下」。刊本脱「财」字,据管子增。 锦按:各本均脱「财」,管子地数篇有「财」。
「昔武王有巨桥之粟贵籴之数」。刊本「籴」讹「粜」,据管子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讹「粜」。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管子地数篇均作「籴」。
「桓公曰齐西水潦人饥齐东丰庸而粜贱」。刊本「粜」讹「籴」,据管子改。 锦按:各本均作「籴」,亦通。管子轻重丁篇作「粜」。
「北郊有堀阙得龟者此检数百里之地也」注「以此龟为用者其数可比百里之地」。刊本「此」讹「比」,「可」讹「百」,据管子注改。
锦按:「郊」应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管子山权数篇改「郭」。「堀」亦误,应改「掘」,「堀」与「窟」同,与「掘」异。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均作「此」「可」,与管子山权数篇尹注合。
「请以瑶为质以假子之邑粟」。刊本「质」讹「赀」,据管子改。 锦按:北宋本作「质」,与管子山权数篇合。
「使其墙三重而门九袭」注「先托筑城」。刊本「托」讹「记」,衍「其」字,据管子注改。
锦按:北宋本、王吴本作「先托筑城」,与管子轻重丁篇尹注合。
「鲁梁之民俗为绨」注「绨徒奚反」。刊本「徒」讹「陵」,据管子注改。
锦按:北宋本作「徒」,与管子轻重戊篇尹注合。
「故见予之形而不见夺之理故民爱可洽于上也」。刊本「爱」讹「忧」,据管子改。
锦按:明抄本、明刻本讹「受」,王吴本、殿本、局本讹「忧」。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均作「爱」,与管子国蓄篇合。
「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刊本「王」讹「五」,据管子改。 锦按:北宋本、明抄本作「王」,与管子国蓄篇合。
「谷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刊本脱「钱」字,据管子增。 锦按:各本均无「钱」,盖蒙上文「谷石十钱」而省。
「是人君作发号令收穑而户籍也」。刊本「穑」讹「●」,据管子改,注并改。
锦按:「作」字误,应据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局本及管子国蓄篇改「非」。明刻本、殿本讹「●」,王吴本、局本作「穑」,亦误。应据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及管子国蓄篇改「啬」,注同。
「市丝绵绫绢布米大麦江州五百万」。刊本「绫」讹「纹」,据册府元龟改。
锦按:各本均作「纹」。上文「买丝绵纹绢布」,各本亦均作「纹」,册府元龟卷五0二作「绫」。宜各仍其旧。
卷十三选举一
「待诏或郡国贡选公交车征起悉在焉」。刊本「选」讹「送」,据汉书改。 锦按:各本均作「送」。考证云汉书作「选」,遍查汉书不见。
「光禄勋复于三署中铨第郎吏」。刊本「铨」讹「诠」,据汉书改。 锦按:各本均讹「诠」,当改作「铨」。然汉书不见此节文字。
「其令州县察吏人有茂材异等」。案:「县」汉书作「郡」。 锦按:各本均讹「县」,考证据汉书武帝纪改作「郡」,是。
「令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刊本「令」讹「者」,据册府元龟改。
锦按:各本均作「者」,自通,属上读。此节杜氏采自汉书儒林传而略有节改。「当」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常」,与汉书儒林传合,应据改。
「后汉光武十二年诏三公举茂材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刊本「二人」讹「一人」,据后汉书百官志改。
锦按:后汉书百官志一刘注引汉官目录作「二人」。考证云据后汉书百官志,略有不合。册府元龟卷六二九作「一人」,与通典同。
卷十四选举二
「中正辈拟比随次率而用之」。刊本「正」下衍「所」字,据魏志删。 锦按:各本均衍「所」,当据三国志夏侯玄传删。
「周朗上疏曰男子十三至十七皆令学经十七至二十皆令习武」。案:下「十七」宋书作「十八」。
锦按:各本均作「十七」。宋书周朗传作「十八」。
「每在三年之内各举一人」。案:「三」北齐书作「二」。 锦按:各本均讹「三」。北齐书孝昭纪、北史齐本纪中作「二」。
「后周宣帝大成元年诏州郡举经明行修者上州上郡岁一人」。案:册府元龟作「上州上郡岁三人下州下郡岁一人」,与此异。
锦按:周书宣帝纪作「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与册府元龟卷六三九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