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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通典-唐-杜佑-第196页

,各给半禄。开元五年十月敕,致仕应请物,令所由送至宅。
    职田公廨田
  古者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孟子言古者卿以下至于士,皆受田五十亩,所以供祭祀。圭,洁也。士田谓之圭田,所谓「惟士无田则亦不祭」,言绌士无洁田也。井田之民养公田者,受百亩,圭田半之,故五十亩。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受田者田莱多少,有上中下。周礼曰「余夫亦如之」,亦如上中下之制也。故王制曰「公田藉而不税」,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是也。「夫圭田无征」,是也。夫犹治也。征,税也。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也。凡藉田之法,以一里之田凡九顷,分授八夫,则家得一顷。其余一顷,以八十亩均付八家,以为公田,家得十亩。借民力而治之,公则好恶取于是,不复侵人所自治之田也。故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余二十亩,二家共得五亩,以为庐舍。秦汉之闲,不详其制。
  至晋,公卿犹各有菜田及田驺多少之级,然粗举其制,而史不备书。其余历代多阙。
  后魏孝文太和五年,州刺史、郡太守并官节级给公田。
  隋文帝开皇中,以百僚供费不足,咸置廨钱,收息取利。苏孝慈上表请罢。于是公卿以下内外官给职分田,一品给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以五十亩为差。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大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一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奉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
  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诸京官文武职事各有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百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之田,亦各有差: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诸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
  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各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其价六斗已下者,依旧定,不得过六斗,并取情愿,不得抑配。
  开元十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地子,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十八年六月,京官职田,特令准令给受,复月旧制。自大历以来,关中匮竭,时物腾贵,内官不给。乃减外官职田三分之一,以给京官俸。每岁通计,文武正员、员外官及内侍省、闲厩、五坊、南北衙宿卫并教坊内人家粮等,凡给米七十万石。
通典卷第三十六 职官十八
  秩品一唐 虞 夏 商 周 秦 汉 后汉 魏
  唐官数阙。尚书曰:「唐虞建官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