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兄云「悲恸猥至,情何可处」。弟云「悲痛无已,至情如割」。今以弟祭兄则云「谨以」。洁牲、嘉荐、普淖、明齐、溲酒,荐虞事于子某,弟某,兄某,魂其飨之。弟祭兄云「尚飨」。嫡殇者时享,皆祔食于祖,无别祝文,亦不拜。设祔食之座于祖座之左,西向,一献而已。不祝不拜者,以其从食其祖。祝辞末云「孙其祔食」。庶子不祔食。庶子之嫡祔如嫡殇礼。凡无服,四岁以上略与下殇同,又无灵筵,唯大敛小敛奠而已;三岁以下敛以瓦棺,葬于园,又不奠。
初丧聚主
凡遭丧,庙有主者,则取群庙之主藏于祖庙。卒哭而后,主各归其庙。藏于祖庙,象有凶事聚也。
食饮节
父母之丧,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二十两曰溢。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不能食粥,则以为饭,菜羹。妇人皆以为饭。诸齐缞之丧,蔬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不饮酒。九月之丧犹周之丧。
哭节
凡哭,斩缞若往而不反,齐缞若往而反,大功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
居常节
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头有疮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为其废事。形谓骨见。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常若亲存。隧,道也。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缞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所以养衰老。人年五十始衰。丧食虽恶,必充虚。虚而废事,非礼;饱而忘哀,亦非礼。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斩缞唯而不对,齐缞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缌麻议而不及乐,故丧事不言乐。非其时也。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人来求见己,可以见之。不避涕泣,言至哀无饰也。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言者言己事。为人说为语。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杖而起谓有官爵者。面垢而已谓庶人。凡庐垩室之内,不与人坐。在垩室之内,非时见于母,则不入门。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兄弟各处异方而父母丧,各依闻丧日月而除之。三年之丧,凡见人,皆不去绖。父母之丧,宾客已吊而重来者,主人哭而见,其去也又哭之。其未葬,必备缞绖而后见。居父母之丧,远行而还者,必告返。父有艰未除,则子不衣文彩。三年之丧,虽功缞不吊。功缞谓既练之后,服布如大功,谓之功缞。凡三年及周丧,不数闰。禫则数之。以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所祔之月为正。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也。
不及期葬
速葬者速虞,三月而后卒哭。谓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父母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后月小祥,其大祥则依再周之礼,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后月练,又后月为大祥,祥而即吉,无复禫矣。其未再周葬者,则以二十五月练,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必练祥禫者,明深哀不可顿除之,故为之渐以安孝子之心。禫一月者,终二十七月之数。久而不葬者皆变服,唯主丧者不除,其余各终月数而除之,皆无受服,至葬及反其服,虞则除之。若亡失尸柩,则变除如常礼。
外丧
凡死于外者,小敛而反则子素服;莅巾帕头,徒跣而从,大敛而反亦如之。凡死于外大敛而反,毁门西墙而入。
讳名
卒哭而讳。凡父之所讳,子亦讳之。母之所讳,不言于内。妻之所讳,不言于其侧。
追服
小功以下,日月过制而闻丧,则不追服。犹为举哀。降而在缌小功者,追服之。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母、兄弟,而父追服,己则否。谓子生于外者。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当其时则服之。
丧冠嫁娶
因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尽哀乃出。言虽者,明齐缞以下皆可因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因丧服则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也。次,庐也。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也。父大功卒哭而可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娶妇;己大功卒哭可以冠子,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缞之亲,除丧而后婚。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也。三年丧,如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缞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于滋味也。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荐之于宗庙,贵君之礼。父母之丧,不遗人;居重丧者,志不在施惠。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三年之丧既葬,尊者遗之食,则食,不避粱肉;若酒醴,则辞也。见于颜色者则不可。
乐禁
父有服,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大功至则辟琴瑟,小功至则不绝乐。
主诸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