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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通典-唐-杜佑-第813页

。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皆准此。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与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者,皆是。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者,绞。伤人者,斩。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本条已有加者,累加之。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依已分法。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授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己求输庸直者,不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
    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亲故相与,勿论。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准此。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