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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政遗规-清-陈弘谋-第24页

列款如左。
  一课农桑。须中心诚恳。欲开民衣食之源。赏勤警惰。使民兴起。毌得徒事虚文。差人下乡。反滋民害。
  一兴教化。教化自身而出。非以弥文。故曰。民不从其令而从其好。为人上者。敬以持身。廉以励操。肃以御下。民自观而化之。更须彰善瘅恶。树之风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必表扬之。乡绅耆德。必尊礼之。邑中经明行修。令誉着闻者。必稽考其实。闻之巡按御史。疏荐于朝。以补乡举里选之废典而不孝不悌。及一切关人伦。伤风俗者。必置之法。如是久之。而教化自兴。
  一育人才。朔望临学宫。必以圣贤明训。为诸生谆切教诲。俊秀之士。必令读四书。五经。小学。近思录。性理。纲目。以端其心术。正其识见。为国家有用之才。
  一乡约为教化内一要事。但县官不以诚心行之。徒成虚文。而约正约副等。反为民害。果有力行者。必敦请邑中德行乡绅。或孝廉贡士。为民钦服者。主其事。而约正副等。以供奔走。乡约行。则一乡之善恶无所逃。盗息民安。风移俗易。皆得之于此有记善簿。记恶簿。又须有改过簿。许令自新。
  一乡饮巨典。不得滥及匪人。
  一社学。务选教读得人。
  一学宫敝坏。即申详修理。境内凡有古先圣贤。及祀典所载山川祠宇。敝坏者。实时修理完好。仍要埽除洁净。关锁祠门。不得容人堆积杂物。坐卧作践。四方过客瞻拜。有识者。常以此占州县官之品。何可忽也。
  一积贮。民之大命。丰无所储。荒无所赈。尚可称民父母乎。必须隋宜设法。使一县积谷。足备一县赈济。岂独活民。即以弭乱。为州县者。功在苍赤。庆流子孙。端系于此。
  一社仓。是救荒良法。各乡劝缙绅及名家。自造仓廒。自放自收。不可以官府与之。其法量人户种田多少。人口多少。以二分起息。于青黄不接时借贷。又必二三十户连名保借。欠者。即同保内人户摊赔。小荒减利。中荒捐利。大荒连本米下熟征催。官府给与印信文簿。为究治奸顽。使之可久。
  一境内有荒芜田土。宜竭力开垦。流移人民。宜竭力招抚。
  一境内有陂池宜浚者。及时开浚圩岸宜筑者。及时修筑。城垣颓塌。桥梁毁坏者。及时整理。高原圩下所宜树木。及时种植。
  一养济院。近来竟成弊薮。茕独不沾实惠。皆繇吏胥添捏诡名混冒。须是州县官。据其陈告者。审实。给以面貌木牌。仍不时查核。分别革留。凡男妇犯重罪。或游荡倾家。及有子孙壻侄可养者。不得混收。
  一州县极贫待毙之民。大约可计。每岁动支预备仓谷。城中四门。择寺观宽绰者。设厂煮粥。每人米五合。即可苟延残喘。自十月十五日起。正月十五日止。孤老有粮。不许混冒。约费米百余石耳。设诚行之。利济不少。所当委任得人。稽查出纳。无成虚文。
  一钱粮一县大事。秋冬之交。必先算定分派由帖。使小民先知办纳之数。征粮则总立一簿。算定人户额田数。田粮数。均徭里甲条鞭数。分为十限。每月限完几分。比较只用此簿。不得别立第二簿。完欠俱用实写。不得用浮签。民间依限完者。即不听比。过限不完。方拘其尤者比责。须是分数明白。如欠一两而从未完者。即从重究。欠十两而完过七八分。存剩二三两者。即从宽处。毌得但论银数多寡。而不分全欠零欠之殊。催征只用里甲。间于奸顽之户。行不测之威。票拿一二。无得徧差皂快。执牌下乡。徒空鸡犬。无益茧丝。
  一无情之词。十无一实。县官贪取罪赎。辄多准词。致原被两家。同归于尽。民之穷困。此其一端。为民父母。当肫切劝化。令勿轻讼。事涉伦理。而无大故者。即为焚其状词。免其雠隙。其它苟无关系。概勿听可也。
  一人命状词。尤不可轻准出牌。在城告人命者。县官即至其家相验。审问四邻。诬告者重惩。情真者方准。在乡者。必令带尸到坛。带四邻到尸所。然后投状。县官即到坛中相验审问。一如在城之法。则不真者。自不敢轻告。非但官省事。民保家。以人命诈人者亦息。老穉之获全其命者多矣。
  一勾摄止差里长。非真正强盗人命巨恶。不得滥差皂快下乡。以滋诈扰。是造福小民第一义。
  一妇人非犯奸。及人命。及被公婆夫男所讼。俱不许拘。
  一轻犯罪人。勿得轻送监铺。致染瘟疫。及为牢头索诈。妇人不系大辟。及勘合追赃家属。虽娼妇亦勿滥禁。
  一吏书门皂。昵之纵之。皆县令也。众胥役分其利。一县令受其名。所宜猛省。
  一善人者。一方元气。民间有孝子悌弟其上矣。次则仗义好施者。次则终身自守。不作非为者。必须访实。各书所长。匾额表其门。免其杂泛差役。以为民劝。
  一恶人者。良民之蟊贼。蟊贼去。而良民始安。凡天罡地煞。打行把棍之类。访其首恶重治。仍籍之于官。使禁其党类。一有党类诈害良民者。并其首治之。
  一讼师教唆起灭。破民家。坏民俗。一片机械变诈。无识者竞以为能。浸淫入于其术而不觉。不复顾天理人心为何物矣。所当访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