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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政遗规-清-陈弘谋-第6页

有善。但当持其善。不可有自喜之心。无善。则增修焉可也。人毁己。果有恶。即当去其恶。不可有恶闻之意。无恶。则加勉焉可也。
  自家一个身心。尚不能整理。更论甚政治。
  当官不接异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绝。至于匠艺之人。虽不可缺。亦当用之以时。大不宜久留于家。与之亲狎。皆能变易听闻。簸弄是非。儒上固当礼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辞。或假字画以媒进。一与之款洽即堕其术中。如房管为相。因一琴工董庭兰出入门下。依倚为非。遂为相业之玷。若此之类。皆能审察疏节。亦清心省事之一助。
  心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有则人必窥而知之。余尝使一走卒。见其颇敏捷。使之稍勤。下人即有趋重之意。余遂逐去之。此虽小事。以此知当官者。当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
  余于坐立方向。器用安顿之类。稍有不正。即不乐。必正而后已。非作意为之。亦其性然。【推广此心。可使万物得所。】
  见事贵乎理明。处事贵乎心公。理不明。则不能辨别是非。心不公。则不能裁度可否。惟理明心公。则于事无所疑惑。而处得其当矣。
  立法之初。贵乎参酌事情。必轻重得宜。可行而无弊者。则播告之。既立之后。谨守勿失。信如四时。坚如金石。则民知所畏。而不敢犯矣。或立法之初。不能参酌事情。轻重不伦。遽施于下。既而见其有不可行者。复遂废格。则后有良法。人将视为不信之具矣。令何自而行。禁何自而止乎。
  中者。立法之本。信者。行法之要。
  为政以爱人为本。
  法者。因天理。顺人情。而为之防范禁制也。当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轻重之宜。不可因一时之喜怒而立法。若然。则不得其平者多矣。
  论事不可趋一时之轻重。当思其久而远者。
  用人当取其长而舍其短。若求备于一人。则世无可用之才矣。
  凡取人。当舍其旧而图其新。自贤人以下。皆不能无过。或早年有过。中年能改。或中年有过。晚年能改。当不追其往而图其新。可也。若追究其往日之过。并弃其后来之善。将使人无迁善之门。而世无可用之才也。以是处心。刻亦甚矣。
  大抵常人之情。责人太详。而自责太略。是所谓以圣人望人。以众人自待也。惑之甚矣。
  酒色之类。使人志气昏酣荒耗。伤生败德。莫此为甚。俗以为乐。余不知果何乐也。惟心清欲寡。则气平体胖。乐可知矣。
  人所以千病万病。只为有己。为有己。故计较万端。惟欲己富。惟欲己贵。惟欲己安。惟欲己乐。惟欲己生。惟欲己寿。而人之贫贱危苦死亡。一切不恤。由是生意不属。天理灭绝。虽曰有人之形。其实与禽兽奚以异。若能克去有己之病。廓然大公。富贵贫贱。安乐生寿。皆与人共之。则生意贯彻。彼此各得分愿。而天理之盛。有不可得而胜用者矣。
  使民如承大祭。然则为政临民。岂可视民为愚且贱。而加慢易之心哉。
  在古人之后。议古人之失。则易处古人之位。为古人之事。则难。【一恕字尽之。恕则公。恕则厚。其理如此。】
  治人当有操纵。人不得而怨之。
  常见人寻常事。处置得宜者。数数为人言之。陋亦甚矣。古人功满天地。德冠人羣。视之若无者。分定故也。如治小人。宽平自在。从容以处之。事已。则绝口不言。则小人无所闻以发其怒矣。
  法者。天讨也。或重或轻。一付之于天可也。或治奸顽。而务为宽纵。暴其小慈。欲使人感己之惠。其慢天讨也甚矣。
  情可矜。虽从宽典。又当使之不知其宽可也。
  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是非毁誉。皆所不恤。必欲曲徇人情。使人人誉悦。则失公正之体。非君子之道也。【必要人人道好。亦是私心。况人之愿欲不齐识见各别。事关重大。岂能尽如人意。】
  只令在己者处得是。何恤浮言。
  世有假官柄以济贪欲者。吾不知此何心也。
  至诚以感人。犹有不服者。况设诈以行之乎。
  养民生。复民性。禁民非。治天下之三要。
  文中子曰。古之从仕者养人。今之从仕者养己。切中后世禄仕之病。【仕者能就养人着想。纔有可观。】
  政出于一。则治有所统。而民心信。
  惟以文辞名位自高。而贪鄙之行。有不异常人者。斯亦不足贵也巳。
  人当大着眼目。则不为小小者所动。如极品之贵。举俗之所歆重。殊不知自有天地来。若彼者多矣。吾闻其人亦众矣。是又足动吾念邪。惟仁义道德之君子。虽愿为之执鞭。可也。
  以己之廉。病人之贪。取怨之道也。
  为政通下情为急。
  爱民而民不亲者。皆爱之不至也。书曰。如保赤子。诚能以保赤子之心爱民。则民岂有不亲者哉。
  锦衣玉食。古人谓惟辟可以有此。以其功在天下。而分所当然也。世有一介之士。得志一时。即侈用无节。甚至里衣皆绫绮之类。宜其颠覆之无日。此余有目覩其事者。可为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