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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六部成语-清-李鹏年-第32页

余各案统请刑部核议奏明定罪每年秋后处决谓之秋审
 朝审
  秋审各案刑部定议具奏皇上又派大臣在朝中会议一次曰朝审
 热审
  各省罪犯案情重大者当时立即处断谓之热审
 恤刑
  用刑之际有应加体恤者如老病妇女之犯大寒大暑之时是也
 农忙
  州县官于耕种收获之际例应停讼谓之农忙
 农隙
  农务空闲之时也
 质审
  两造彼此对质也
 严审
  用严刑以讯之也
 夹讯
  三尺木也俗名夹棍乃刑中之最酷者用以审讯重犯
 历审
  历经审讯非止一次也
 检审
  检审尸伤审讯罪犯
 审供
  审讯罪犯录取供词
 鞠狱
  鞠审问也狱案件即审案之意
 办理
  分辨审问也
 援赦
  援引也国有恩赦授例减罪或与宽免
 赦前
  犯罪在恩赦以前准予援免
 赦后
  犯罪在恩赦以后不准援免
缓决
  应行处决之犯暂缓行刑
 情真
  情罪真实无枉也
 可矜
  犯罪之情可悯也
 可疑
  犯罪之情有可疑惑也
 矜疑有词
  可矜可疑有说也
 成招
  招有供词也
 招解
  将已有供招之罪犯解送上官覆审也
 全招
  尽行供出也
 招内
  供词之内也
 看语
  审断之评语也
 全招方册
  全录犯人供词之册籍也
 情罪略节
  所犯事情罪案之大略也
 事犯缘由
  册中叙录锁犯罪案之根由也
 略节缘由
  犯事缘由之简明目录也
 重犯略节招册
  重罪人犯之供招汇集成册送部核议
 分别情真缓决可矜可疑三等
  秋审之案件分为三等一曰情真犯罪甚重必须处决者也二曰缓决犯罪稍清缓以待赦者也三曰可矜可疑情有可矜事有可疑仍须审详再定者也
 三覆奏
  朝廷慎重人命每一案必令刑部三议覆奏然后处决
 两议具奏
  或轻或重援引两例奏闻待上决之
 御笔勾除
  罪犯之名单皇上以御笔勾除其名实时行刑
 减等发落
  在所犯刑律上酌减一二等处理
 重杖
  杖刑自十数起至八十曰重杖
 笞五十
  笞仗古刑也今空有其名悉以竹片代之兵则以马鞭责之
 枷号一个月
  以木板拘其头曰枷号或一月或二月不等
 满杖
  杖至百数为止曰满杖
 决罚
  决断罪名而加以刑罚也
 的决
  的实也凡笞仗之罪或纳金准免其不准免者曰的决
 不应重例
  除杀人等案之外凡一切难以名称之罪概名之曰不应有不应重轻之分
 不应重杖
  按不应重之例定以杖决之罪也
 杖儆允宜
  决杖罪儆之正相当也
 应杖一百折四十板
  古杖刑今无之凡犯一百之罪者只折以四十竹板责之
 刺字
  凡盗犯凶犯俱刺以上之字于面罪轻者刺于臂上
 满徒
  徙其人于数百里之外之州县罚作苦工一二年不等至多以三年为限谓之满徒
 摆站
  徒犯罪在驿站充当苦差曰摆站
 杂犯死罪
  杀人者抵命是为正犯死罪无可议减若因他项事故而犯死罪谓之杂犯死罪可以酌情议减
 杖流准徒
  发其人于二三千里之外曰流凡犯杖流之罪者必察其情若有可矜则以徒罪准折之
 除真犯死罪外
  言杂犯死罪者也
 按律站配
  按刑律徙其人配入各驿使作苦工
 比照某例
  其所犯之罪例无明文只比他例以定之
 减等徒惩
  其罪本重酌量减轻拟徒以惩之
 并赃治罪
  盗所得之财官所受之贿皆曰赃所得不一应归并一处统计其数而定其罪
 坐赃治罪
  以受赃得贿之罪坐之也
 籍没入官
  籍其财产没入官库也
 自首免罪
  所犯不甚重而自首于官者免之
 发边外为民
  旗人犯罪发往口北边外入于民籍
 远戍难宽
  远方戍守即充军也言此犯应得远戍之罪难以宽也
 投荒之罪
  投之荒裔即发遣边外
 纳赎囚犯[赎满汉本作纸]
  囚禁之犯纳金赎罪也
 安置
  安放流徒之犯令其工作也
 军罪流罪
  军罪之犯给军士之服役流罪之犯供州县驱使
 边远充戍
  发遣边方远地充为戍守之卒也
 充警
  罪充巡警之役
 远流
  流之远方也
 满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