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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六部成语-清-李鹏年-第35页

致损伤也
 折伤
  打人节骨折断也
 阻当
  阻之不令打人也
 劝解
  好言劝令解散也
 生事
  起衅也
 起由
  起事之缘由也
弥事
  息止事端也
 养赡银
  受伤之人应领原犯给银以养之也
 保辜
  被人殴伤者由官验其轻重定以期限限内死者应抵其命限外死者罪应减等曰保辜
 和息
  讼事经人说合止息也
 私和
  两造不由官断私行说和也
 伤痕
  受伤之痕迹也
 拖累
  因连累无罪之人前来也
 埋葬银
  被伤身死之人由凶犯之家给与埋葬之费
 剜眼
  剔出目睛也
 支解人
  断人四支而分斩之也
折割人
  折断人之肢体或割出手足耳鼻也
 采生[生注误作出]
  妖术剖出孕妇之胎也
 造畜蛊毒
  妖术变人为畜或毒药入食物中诱人食之入腹化为毒蛇
 压魅
  以妖术按人生之年月时咒咀死之也
 故自伤残
  故意自行伤残以图诬赖他人也
 肉绽骨破
  殴人致于肉裂骨损也
 揉瞎双目
  以石灰揉人之目令盲也
 死而复苏
  殴人致死而后苏醒也
 风从伤入
  伤破之处被风透入因而致死
 下手之人
  动手伤人之凶犯
搥师打手
  会武之技手也有武艺
 私行吊打
  捉住贼人应送官治罪若自吊起殴打有干例禁
 抬人乱打
  将人抬至他处群手打之
 围绕房屋
  聚众开人房屋欲相打架也
 内损吐血
  殴人内部损伤以致吐血也
 弃毁死尸
  将死人之尸毁坏而抛弃之也
 弃而不失
  虽将死尸抛弃而尚未失去也
 抛撒死尸
  将死尸分散布弃之也
 平治他人坟墓
  将他人之坟墓毁平以占其地也
 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凡误杀人不论用手足或他物以及金刃罪皆应绞谋杀故杀则斩
屏去人衣食
  剥其衣绝其食以死之也
 拔发方寸以上
  拔人发至方一吋以至于多〔字有误〕皆有罪
 以秽物污人头面 
  用不洁之物涂人头面而污辱之也
 尽髠去发
  将人之头发全皆剪去也
 折肋堕胎
  殴打孕妇胁骨折断致堕其胎
 瞎人一目
  坏人之一目也
 断人舌毁败一阴阳
  刀断人舌毁坏男女阴阳之具也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
  折断人牙齿或手足之指一枚也
 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
  令人一目盲或坏人之耳鼻使不能用也
 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
  破坏人骨或用沸腾之物浇人致伤者罪应如之
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亦如之(杖一百)
  以不洁之物令人饮入口鼻其罪同上(杖一百)
 损人二事以上笃疾癈疾
  坏伤口鼻等之处或手足致二处或多以致其人成重疾或癈疾不能作事者
 辜限内外
  伤人致死在保辜限期之内或已过限期罪分轻重
 素无嫌隙
  二人平素并无仇怨也
 违犯教令
  故违教训号令以致犯罪也
 在场不行劝阻
  行凶失殴同事之人并不劝解阻止之也
 无干省释
  无罪而受干连之人察而释之也
 睚眦小忿
  怒目之征恨也
 不平之气
  见不平之事因而生怒也
 不睦之条
  有犯于不和睦之条例也
有不欲?之势
  其情势不两立也
 惨毒之状不胜发指
  害人甚惨傍观者怒发为之上指
 青赤肿伤圆长斜正
  皆言受伤之颜色形状也
 势绅
  有势力之绅士也
 土豪
  本地豪强之人也
 光棍
  诈骗之匪也
 喇唬
  诈骗之匪也
 积蠹
  积恶之匪徒也
 平民
  良善之民也
 悖道子
  悖于孝道之逆子也
奉养有缺
  不孝之子俸养[养]赡其父母皆有缺而不足
 勋戚势豪
  勋旧外戚势力豪横之家
 亲属内戚
  或豪家之族属及其亲戚人等
 势豪大户
  势力豪强族大人众之流
 势要之家
  势豪权要之家也
 豪猾规利
  豪横奸猾之匪希图谋利以害良民
 恶少凶顽
  奸顽凶恶之无赖少年也
 人人侧目
  人人畏而恶之不敢正视
 强夺奸占
  以强力夺人妇女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