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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别本刑统赋解-元-佚名-第2页

于配所,又作徒罪,虽其积恶深厚,不可恤恕,故又科之,亦止于二百而已,犹今之一百七也。
流刑加役,里亦止于三千
流罪之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其有犯流罪于流所,又犯配役流者,地里不过三千里也。
又若亲姑被出,亦是亲姑
亲姑者乃夫之母也,若亲姑被夫家弃出,与夫家则义绝,其子母之道可得绝乎?子既待之如母,妇亦合待之如姑,但有相犯,并同犯亲姑之论,故曰亦是亲姑也。
继母改嫁,即非继母也
继母者,亲母被出或亡,父再娶之妻是也。服齐衰三年,父亡改嫁而子随之寄育者,犹服期年。若不随,则无服,非继母也。
责其已越,则未过重乎未度
关城出处皆有禁约,违者得罪有三等,已越、未过、未度是也。不经门入者,谓之越。由门度者,谓之度。未过者,渭之已越而未过。未过者,有必过之意而未能度,所犯各有轻重。已越者,随事论之全罪。未过者,减一等。未度者,轻于未过,减五等之罪。故曰未过重于未度也。
矜其稍远则不举,轻乎不纠
不举者,谓官属不举违法之人也。不纠者,谓乡里不首也。然官属不举者,谓地里窎远,卒难觉察,得罪轻于乡里不纠。且如佯修善事,夜聚晓散,私宰牛马,赌博钱物,酿造私酒等类,皆有定立罪名。故邻里主首知而不首,则重于官属不举之罪,故曰不举轻乎不纠也。
故屏服食,论以斗杀 服作人通
知而犯之谓之故,藏掩人物谓之屏。其知而故犯者,法所不容,亦推其情之轻重。冬月故屏去人之衣,饥渴故屏去人之饮食,致有伤人者,则其所犯,初虽故意,而终非刃杖害人,故以斗杀论之。及屏去梯辔之物,致有杀伤者,罪亦如之。
贸易官婢,同于和诱
属官之奴,谓之官奴。贸易者,渭之婢换之也。和诱者,空言引诱也。其监守空言诱引官婢入己者,重于己婢换之。若以己婢贸易官婢者,计所利以盗论,赃重者同和诱法,故曰贸易官婢同于和诱。
并赃累并法也,而法兼于赃
赃法不等,有轻有重。旧例重赃并满轻赃者,不可以兼法。重法并满轻法者,可以兼于赃。即不赃而不兼法,并法兼于赃也。今例取受至元二十贯者,四十七。若是枉法赃,则从枉法论。故无枉法之外又论赃罪之者,盖法兼于赃也。
本部如本属也,而属尊于部
统辖之谓属,管领之谓部。属者,刺史、县令,牧民之官也,其亲属家口皆统者也。部者,官吏视吏卒也,故止管其身。本属主恩,本部主义。若殴及杀,并入十恶。然犯本后之罪重于本部,有伤于恩,盖恩重于义也。故诬告属官加所诬罪二等,诬告部官则无加法。故曰本属尊于部也。
诈传制书,情类诈为
背信藏巧谓之诈,扬递入知谓之传。书者,天子之命也,可得而虚传乎!旧例诈传制书及增减者绞,口传亦是。诈为者,伪作而书。诈传者,形言而已。二者虽殊,然上欺于君,下扇于民,其情则类,故诈传、诈为,一体论罪也。
私造兵器,罪加私有
兵者,凶器。战者,危事。甲枪弓箭等类皆征伐之具.国家备而讨有罪,防不虞也,岂私家宜用之物?故法严断。私造者,比之私有加一等之罪也。
言其变,则或严未得之始
变者一也,情法不一,有变有常。谓如始行窃盗不曾得财,窃囚不曾得囚,例皆减等免剌。其得财伤人者,却作强盗论之。又今例强盗持杖,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及劫囚不得,亦为劫囚之论。盖详其威力强恶,情不可恕,故先严于未得之始也。
语其常,则皆重已然之后
常者,事之常行者也。已然者,事之已成者也。谓杀人巳伤,盗财已得,造伪钞已刊板,诈文书已施行,皆曰已然。其始谋于心,言出于口,诈伪方行未成,其事是为未然。二者特有轻重之分,盖重者已然之事也。
主典不原于觉举
原者,免也。主典者,当权掌事之人也。旧例罪未发而自首者免罪,惟主典不原者,谓事以稽留追之不及,改之不得,责其缓慢在已,又恐效例别生弊端,放难全免,止减二等之罪也。
官物宜吝于给受
吝者,惜物也。给受者,监守之职也。夫子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盖出纳之物须当主法绳之。若出之不吝,纳之不明,则有积渐亏损之患。且如仓库交纳钱粮,若重受轻出,或轻受重出,必致上亏于官,下伤于民,岂非自取其罪乎?故云官物宜吝于给受也。
已囚而窃,则亲等于人
犯法之人,亲属隐藏,有可容者,有不可容者。若未获到官,避罪逃于亲属之家,官司追捕得出,所据容隐者,盖恩爱所使,情亦可恕。其有亲属系在官司,私窃逃避,然虽恩爱所使,缘官司犹主于义,岂可弃义欺官乎?故虽亲人,亦与他人论罪也。
囚走而杀,则(仗)[杖]等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