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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佚名-第29页

。今官司已系给还,佃人乃敢缴驳,殊为可怪。欲乞照佥厅元拟施行,再敢有词,重行照断。
〔一〕植产于宜黄“植”,明本作“置”。
〔二〕且俱不出田主本意“俱”,明本作“其”
罗琦诉罗琛盗去契字卖田
赵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字,又缴到受分关书,卽无批破,交易已正,纵有不明,亦非知情。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谓是本位已曾买入,复被罗琛偷去于照,转行典卖。盗窃之事,理或有之。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退受,复无稽考,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又据罗琛所供,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又有一兄罗球,亦系连关受分,必能知证,况是亲戚兄弟,自宜从公和对。如当来委有曲折,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一〕交易已正“已”,明本作“既”。
〔二〕姊夫谢瑜“姊”,明本作“姨”。
〔三〕必能知证“知证”,明本作“证明”。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据乡司供首,陈文昌起立高七一诡名,寻出引告示归并,已系陈文昌承认,入本户讫。
今高七一輙来陈状,谓自己所置田产,不应归并陈文昌户。及索干照呈验,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又于内卽无号数亩步,别具单帐于前,且无缝印。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今只作空头契书,却以白纸写单帐于前,非惟税苗出入可以隐寄,产业多寡皆可更易,显是诈欺。勘杖六十,照陈文昌责状归并。寻具案引断,系高七一当厅责状归并,再与照行免断。
〔一〕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明本无前一个“十”字,“令”明本作“零”“登”,
明本作“证”
〔二〕责状归并“状”,明本作“杖”。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曾沂元典胡元珪田,年限已满,遂将转典与陈增。既典之后,胡元珪却就陈增名下倒祖,曾沂难以收赎。虽是比元钱差减,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曾沂父存日典田,与今价往往相远,况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若令陈增还足元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无祖可凭,且目今入务已久,不应施行。仍乞使府照会。
〔一〕 就陈增名下倒祖“祖”,上图校勘本作“租”。
〔二〕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游朝将田一亩、住基五十九步出卖与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亦隔一年有半。今朝已死,其子游成輙以当来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之外,岂应更有受理。且乡人违法抵当,亦诚有之,皆作典契立文。今游朝之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亦谓元作卖契抵当,安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之理。只缘
当来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今岁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厅就勒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一〕 皆作典契立文“作”,明本作“依”。
〔二〕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缪昭既死,而以长子渐立户,是缪渐卽缪昭之都户。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已得其直。内一分缪友皋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据,未曾分析,既是分税,亦合均田。今勒令缪友皋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傥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摽佥,本县约束。发举之家虽许用干人,然互争田产,不赍分关簿书,却难以干人推托。游邦系是缪康仲干人,与词首缪友皋自有同关主仆之分,不应在庭不逊,抗对其主,若不惩治,押下地头,必致强横生事〔四〕,无由絶词。游邦先勘杖六十,仍并监追正身供对。
〔一〕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作”,明本作“依”
〔二〕既是分税明本无“是”字。
〔三〕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明本无“作三”两字。
〔三〕 必致强横生事“必”,明本作“卒”。
〔四〕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文先身故,并无后嗣,其兄文定讼堂叔吕宾占据田产。今索到干照,系吕文先嘉定十二年典与吕宾,十三年八月投印,契要分明,难以作占据昏赖。傥果是假伪,自立卖契,岂应更典。县尉所断,已得允当。但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着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当厅读示,给断由为据,仍申照会。
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
王九状论王四擅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今索到游旦元买契,系是王九父王昕着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
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