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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吏学指南-元-徐元瑞-第16页


  兵刃 谓以弓箭、刀梢、矛、钻、殳戟之属害于人者。
  秽污 谓以臭秽之物污人头面及填塞口鼻者。
  拔发 称拔发方寸者。谓量无发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拔须鬓以致偏缺,虽不及寸,亦准拔发方寸为坐。
  堕胎 谓因惊殴堕落胎孕者。须辜肉子死,方坐此罪。若虽堕胎,子未成形,止从本殴法,别无堕胎之罪。
  折肢 断而犹连,谓之折肢。谓伤折人肢骨,不堪执物者。
  破骨 谓殴伤破人骨节者。
  眇目 谓亏损其目而犹见物者。
  瞎目 谓损其目,全不见物者。
  髡发 谓以物割截人发者。
  内损 谓殴人头面,其血从耳目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
  跌体 谓伤人骨节蹉跌,失其常处者。
  自伤残害 《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独禁其损害于人,而自伤残害者亦所不容盖自伤有成残疾者,有不成残疾者,[有]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临时推意以决之。
  家人共犯 谓一家数人共犯非违,其罪止坐尊长也。按《名例》云:“诸家人共犯,止坐家长。若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假有父子,合家同犯侵损于人之罪,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科断,似难独坐尊长。
  须告乃坐 律设大法,礼缘人情,盖夫妻相殴,本出于其一时忿争,初非心怀怨恶而斗,苟不至死,虽夫妻之父母兄弟诉之于官府,皆不坐罪。若被殴者自告,则其心有憾,而恩义亦可见矣,然后依法科之。
  亲闻成詈 凡为守令,听断虽明,不能使人无怨。人之有怨,则不能无詈,先王所谓退有后言,人情所不免者。苟詈之于耳所闻,目所亲见,方合以罪科之。若或詈于他人之前,传说而知,即与间谍僭愬无异,并宜勿论。
  相须不相须 相须者,谓因人所殴致伤,理合保辜也。不相须,谓虽因相殴,而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难令犯人保辜也。
  毁败阴阳 谓因斗毁人阴阳,致孕嗣废绝者。若孕嗣不绝者,非。
  侵损 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
  伤人要害 谓伤人头、面、胸、胁、脐、肠、虚怯去处者。
  绝时而伤 谓忿争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杀伤者。
  增加罪状 谓诬构平人,情规陷害者。
  健讼 《易》曰:“险而健讼。”谓好争也。
  称疑 谓事涉疑似,虚实难凭者。
  告讦 《贾谊传》曰:“面相斥罪也。”赵广汉受吏民投书,使相告讦。
  匿名 谓隐匿己名,假人姓字,僭投犯状,以告人罪者。汉曰匿名。
  反坐 谓告人罪而涉虚,以其罪而罪之者。
  诬告 谓造虚词情规陷害平人者。
  悖逆 凌犯长上曰悖,忤意曰逆。
  诋触 诃斥曰诋,唐突曰触,所犯轻于詈也。
  咆悖 谓声怒相抗,不顺处分者。
  告诉 谓伸其词理也。王莽政烦,不理告诉者多。
  陈告 敷告曰陈,启讼曰告。
  称奸 淫犯非理曰奸。
  称孕 《素问》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月事至七七而天癸绝。”又《律义》曰:“妇人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妇人年十四以下五十以上不得称孕。”
  保辜 保辜者,即保其罪名也。谓伤损于人者,依例保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伏辜 谓伏其罪也。
  陈缴 谓两词相攀也。汉刘向《别录》曰“缴纷争言”。
  紊烦 谓词讼乱而不简也。
  愆犯 有过曰愆,误触曰犯。
  冤枉 伸屈曰冤,以直为曲曰枉。
  结案 《汉?孟尝传》:“结竟其罪。”《邓通传》曰“竟案”,谓结其公案也。
  偿命 谓以死酬报也。
  决罚 科断曰决,赎罪曰罚。
  归结 谓事应杜绝也。
  归断 谓事应究竟致罪者。
  裁断 谓剖决也。汉将军苏建战败欲斩,卫青曰:“职虽当斩,令自裁之。”
  讐嫌 旧有怨曰讐,事有碍曰嫌。
  窒碍 于条相违曰窒,于理有碍曰碍。
  违碍 谓事不合条也。
  违犯 谓背其正道,干冒禁条也。
  违戾 谓背正行邪,自乖其罪也。犹拂其意也。
  禁断 谓明立罪赏,制人毋犯也。
  禁治 谓文虽有禁,罪无的条者。
  惩戒 设法禁止曰惩,防于未然曰戒。
  约束 立法拘制谓之约束。《尔雅》注谓以法围挠束缚人也。齐田穰首申明约束。
  酷法 谓用刑苛虐也。《汉?袁绍传》曰“篣楚并兼”,又曰“五毒俱至”。
  他法 谓因拷囚立文,本法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