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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学仕遗规-清-陈宏谋-第6页

。一切禁戒。若法当籍者。自铢两以上。悉输刑狱司。以上于安边所。使为长吏者。知贪黩无益。而用法自平。
  遇事滥罚。罪多出入。富者幸漏。贫者偏枯。其弊何所底止。
  未尝用不测之赏。正容以悟之。而人自知所趋。未尝用己甚之罚。修令以示之。而人自知所避。器人以其所长。而僚属得职。察人以其所安。而鳏寡效情。学道清心。遇物而应。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可无愧焉。
  此圣人所云易事而难悦之君子。未许一于宽纵者借口。
  贪污自多欲尚侈始。小官俸廪几何。百般皆欲如意。不受赂。安从得。故清心寡欲。乃吾儒入手用功处也。
  惟俭可以养廉。世容有俭而未必廉者。若不俭。虽欲廉而不可得也。可不戒与。
  赃吏最为民害。财者民之心。夺其财则心伤。伤则怨结。怨结则思乱。方其黩货之始。为害若未遽形。积贪之余。贻患遂致莫捄。百司庶府。苞苴赂遗。一务屏绝。以清其源。监司郡守。必择风节。必任廉平。俾相纠察。以杜其流。上有节俭正直之风。下无剥蚀苛切之政。上下之交征既息。田野之生理自蕃。民力渐裕。邦本日固矣。
  人臣建事立政。必广询博采。以尽下情。政令时有更变。其小者尔。有大于此者。苟不谋于众。而遽欲革焉。人言未同。人心不一。恐发之易而收之艰。
  切中古今轻言兴革之弊。毋谓大事皆不可为也。
  舜九官济济。和之至也。孔子曰。和而不同。晏婴曰。和与同异。盖和者可否相济。同者随声是非。士大夫随声是非之病多。可否相济之义少。平居苟且依违。临事必无仗义直言之公。奖忠谠以作士气。戒谀佞以警属僚。于事方克有济。其时廷臣争务容默。有论事稍切者。众指为异。故有此论。
  留茂潜见王秘监公。极言赃吏之害。谓当举行旧典。黥隶没入之。始快物论。予亦赞其言。公有若微哂者。茂潜退。王公曰。二君俱盛年。不当颛持一切之论。迨后获聆诸贤议论。乃知国初权宜之政。姑以洗五季污习。自中世后。寝不复行。故绍圣崇宁闲。章蔡诸人。不得借此以网善类。然后知王公精神远虑。而予亦恨前言之易也。
  我生不有命在天。得之不得曰有命。均委之命也。一为独夫之言。一为圣人之言。何也。盖命一也。恃焉而弗修。负乎天者也。安焉而弗求。乐乎天者也。其言虽似。其指则殊。是以五行家工于推算。其于人有益焉。有损焉。死生祸福系于天。非苟求之可得。苟避之可免。惟尽吾所当为。以听其自至。非益乎。以回之仁。无救于穷。以跖之不仁。无害其富寿。惠迪未必吉。从逆未必凶。苟然以自恣。非损乎。士君子与五行家谈命。未始非知命之意。予惟勉其毋惟命之恃。而惟命之安也。故为之说。使之谨于所言也。
  与术者谈休咎。未始非趋吉避凶之一道。若知其命而安之听之。毋生希幸妄心。恃其命而盗之肆之。转生诡计妄念。此中损益。在士君子之自取非关术者事也。西山先生常谈星相。皆推本此义。故有取焉。
  有书生工于相者。人咸以小技目之。其人曰。子徒知吾技之小。而未知吾法之妙也。圣门观人。察其所安。孟子以眸子定人之邪正。他如足不步日。日不存体。昔人知其将毙。执玉之高卑。知其俱危。此非相法与。吾之相也。不求诸貌。而求诸心。不窥其形。而窥其神。嬉怡微笑。妩媚可亲。吾独识其不仁。拱手行步。退若处女。吾许其厚福。推吾之法。可以知人。可以用人。
  达者工夫。察言观色。讲慎独者。有诸内必形诸外。又曰德润身。仁义礼智。根心生色。啐面盎背。鞫狱者色听气听。观人者色厉内荏。皆相法也。分别淑慝。进退君子小人。尤不可少。相虽小技。可以通于大道。
  星度之说。推人寿夭穷通。若指诸掌。此无他。五行而已矣。五行者。盛衰而已矣。盛衰则有滋槁。有盈缩。造物者惟其所值。岂有意于丰啬。然富贵贫贱。一定不可易者。气之所为。无所用吾力者也。至于柔强明愚。虽或不同。由学可以反之。此性之所存。人之得用吾力者也。世人于其不可易者。往往多求于分剂之表。于可致力者。顾漠然不以概诸心。是惑也。
  此为星家者言。亦自有听命而安之。不肯恃命而恣之之理在。故君子有立命之学。
  诗曰。卜云其吉。终焉允臧。此择地之说也。天之生我。我辰安在。此论命之说也。或曰。命不可以力而移。地可以求而得。不知天下万事。其孰非命。求地而获吉。与求而弗获。皆命也。谓地为可求。是不知命也。世闲自有可移者存。而人莫之移。自有可求者存。而人莫之求。此圣贤之所叹惜也。
  求地而地终不可求。求命而命终不可移。故君子一则曰安命。一则曰居易以俟命。又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写真者绘形毕肖。人咸以为喜。第知形之当肖。而不知有践形惟肖之义。亦惑也。
  即此可悟返观内省之学。
  为政之本。风化是先。潭俗素称淳古。今欲因其本俗。迪之于善。已为文谕告。俾兴孝悌之行。厚宗族邻里之恩。不幸有过。许之自新。而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