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因艰于得子。欲行善事。奏请废天下羁候之所。诏从其请。其意欲宽释轻罪也。不知轻罪无羁候之所。则必禁之于狱中矣。某邑羁候所塌坏。官府将轻罪者。辄交皂快带归家中。锁吊系打。需索银钱。为民大害。好善之绅士。力请于县尹。乃得复。今又因此请而废去。令轻罪非入狱中。即受皂快荼毒噫彼欲行善事。而岂知适以造大恶乎。甚矣举事之不可不慎也。
杨自惩为县吏。家贫不受馈遗。见狱中囚乏食。必多方济之。一日有新囚数人待哺。家复缺米。给囚则家无食。自顾则囚乏粮。谋之妇。妇曰。囚从何来。曰自杭来。菜色可悯。妇因撤已之米。煮粥以食囚。后生二子守陈守址。景泰间俱为名臣。
△格言
押犯不同狱犯。例无囚粮囚衣之给。为民上者。理宜一体矜恤。或于存公闲欵。或竟捐廉筹办。施舍口粮。冬则草荐棉衣。夏则凉席药饵。每至岁暮清厘。择其无关紧要。以及有结实可靠之保人。即予保回卒岁。俾快天伦之叙。则慈母神君。行当颂遍茆檐也。
学治说曰。管押之名。律所不着。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大概贼盗之待质者最多。审定则重者禁。轻者保。无干者省释。立予销除。其命案牵连。应实时诘正取保。势不能速结者。至四五日断不可不为完结。至若词讼案件。自可保候覆讯。不宜差押。故政之累民。莫如管押。且干系甚重。或贼押而捕纵行窃。或命押而惧累轻生。至讼案押而招摇撞骗。百弊错出。虽向有班房。夜间官须亲验。以防贿纵。数年前禁革班房名目。令原差押带私家。更难稽察。似不如仍押公所为妥。盖役之贪狡者。命案讼案。及非正盗正贼。藉谕押以恣勒索。每系之秽污不堪处所。暑令熏蒸。寒令冻饿。至保释而病死者不少。故非万不得已者。断不可押。既押须亲自查验。并设自记之簿。俾免经旬累月。或有遗忘。使民受大害也。
○祥刑
莲池大师祥刑要语原叙
吕叔简祥刑要语
事迹
格言
△莲池大师祥刑要语原叙
有大长者吕叔简氏。作祥刑要语垂戒当官。邹南皋先生。刊石以广其传。洞悉隐微。谆切恳苦。子三复之。合掌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戚之情焉。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击土石矣。又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片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疴痛痒。宁有二乎。况人生一受刑杖。即为终身瑕玷。无论当下妻孥聚泣。情实可伤。即传之子若孙。亦尚觉耻悬眉颊。饮恨椎心。奉劝世之临民者。苟可矜怜。何苦妄作威福。逞其残毒耶。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吾知其必有后而蕃且昌也。否则晚年落寞。身后萧条。天道循环。如寒暑之迭运。不爽毫厘。尚其凛之。
△吕叔简祥刑要语
不打五条
禁打三条
莫轻打六条
勿就打五条
且缓打五条
莫又打三条
应打不打三条
怜不打三条
不可打三条
不打五条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给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给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欧而来。或被别官巳打重。又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
禁打三条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佐贰非刑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若用轻杖。即多加数杖。亦不伤生。且我见责之数多。怒亦息而杖可巳。若重杖只见数少。而不知其人巳负重伤矣。
禁作法打。
皂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湾。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一被刑。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哉。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
禁佐贰非刑打。
夹棍重刑。不许佐贰首领各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备以候不常之用。各官遇不得巳而用。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不知。最可痛恨。
莫轻打六条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莫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巳奉院道革除。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正法。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