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一亩八分三厘七毫五丝又堂之西南旧日葬有坟冢占地四分四厘四毫七丝九忽一微下余地五亩五分五厘三毫三丝一忽均经一律丈明四至绘图注册至堂内房屋早经坍塌无存若照堂基全数修造工程过大捐办力有未逮今听殷实富户随意捐输再由官捐廉银百余金盖屋八闲分为两院男女各居一院俾无栖止贫民得御风雨周围缭以垣墙并建大二门各一座门房二闲另招看堂人一名居住永为看管并将堂外余地五亩五分零给看堂人自行耕种以资食用
○保甲章程(附牌册式)
一每庄立有庄长一名以十家为一牌立一牌长无论村庄大小户口多少均归庄长协同本庄绅耆编查倘按户分牌后尚余两三家即附于前牌之末余四五六家者并入毘连之户分作两牌余七八九家者另设一牌至牌长即责成庄长于本牌十户内择定
一保甲册籍每庄先由本县捐备空白册并给笔墨饬令地方领回分给各庄交庄长协同本庄绅耆挨户逐一照式填注其册面开写某乡某庄地名册首先列庄长地方名字次写本庄共几牌第一牌牌长某人挨写至末牌为止送县查核本县即按照清册次序填发门牌亦交地方领回分散悬挂所有册子门牌等费均系本县捐办不用各庄民花费一文如庄长地方书差私自藉端索诈许即禀明究办
一牌册编查清楚送县查核后即由本县饬房照写两本一存县案一存本庄按六个月发册重查一次按一年换门牌一次如有迁移增减事故随即更正不准遗漏本县仍于下乡之便留心查对倘有不符惟该庄长等是问
一保甲既责成庄长稽查则各庄庄长应由绅富乡耆人等联名公举来县具呈保结方准膺充如敢把持钱漕横行乡里除将庄长加等治罪外保人亦干未便
一庄内有窝赌窝娼窝盗各项匪类并外来形迹可疑之人应责成庄长牌长随时稽查密禀倘敢扶同徇匿或挟嫌妄禀一体严究
一庄长稽查得力擒获要犯随时存记年终统核分别奖赏如有假公济私藐法玩误者轻则责革重则严办并将功过各案由榜示署前以昭观感
一庄内编查保甲即按牌预备梆锣轮流支更各集镇亦宜添置栅栏如有外来匪徒抢劫盐枭滋事立即鸣锣齐心协捕一户有警众户响应邻近村庄亦应不分畛域一体堵拏获匪送县定即优赏除捕匪之外不准鸣锣聚众擅自调遣违者重究
一清查保甲后如有一人为匪一家窝贼其同牌之九家许即报明庄长禀官拘究容隐连坐
一差役持票传人及拘拏要犯并催办钱漕等庄长牌长不得出头拦阻如有为匪在逃或羁禁在官潜自回家者即行拘送容隐连坐
一牌内客店各立号簿一本往来投宿之人查明来踪去迹年籍姓名填注备查倘有语言支吾行踪诡秘即告知庄长牌长逐细询明禀官核办至外来乞丐及游方僧道量为布施劝其回籍本处乞丐住宿庙院随时稽查年力精壮者劝其安分谋生毋任流而为匪如系老幼残废报县给予孤贫口粮
十家牌式
门牌式
田地房产钱漕花名已详写册内毋庸再填册式
附记
?十家牌式
照得编查保甲原为稽查匪类曾经过犯之人准予自新之路经此次清查以后尔等牌内如有为匪不法窝留盗贼许牌长协同庄地禀明拘究如敢挟嫌诬控或通同徇隐查出重究不贷须至牌者
乡 里 庄庄长 地方
第 牌 牌长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第 户
?门牌式
照得编查保甲以清内源尔等遇有迁移生死事故随时知会庄长于册内添注以便下次发门牌时更换所有颁发门牌册子一切费用均由本县捐廉办理不用尔等分文如有藉此索诈者准即指名禀究须至牌者
乡 里 庄 庄长 地方
第 牌第 户系 籍
家长 年 岁 为业
男 【 大小】 丁
女 【 大小】 口
雇工 名 女工 口
左右邻
?田地房产钱漕花名已详写册内毋庸再填册式
陵县 乡 里 【 距城 庄里】
庄长 地方
第 牌牌长
第 牌牌长
第 牌牌长
第 牌牌长
第 牌牌长
陵县 乡 里 庄
第 牌第 户
家长 年 岁 为业
男 【 大小】 丁
女 【 大小】 口
男仆 名雇工 名女婢 口
左右邻
田地 亩房屋 闲 【 土著寄籍】
应完 【 银 两 钱 分 厘 毫花名米 石 斗 升 合 勺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