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仵作指定报明。押尸亲干证认确以朱笔填入尸格令各书押于尸格之上。或有雕青炙疤疮痕之尸亦须开填尸格之内。
△尸格式
面式
某府某州某县某年某月 日检验到某人尸形
仰面
顶心 【有无色伤俱朱填下同】 偏左 偏右 □门
偏左 偏右 额颅 额角 两太阳穴
两眉 眉丛 两眼胞 两眼 双睛
两颊顋 两耳 两耳轮 两耳垂 两耳窍
鼻根 鼻凖 两鼻孔 人中 上下唇□
上下齿 颔颏 咽喉 食气□ □□盆穴
两肩胛 两腋胑 合膊 两■〈月曲〉■〈月秋〉 两手腕
两手心 十指 十指肚 十指尖 十指甲缝
胸堂 两孔 心坎 肚腹 两胁
两肋 肚脐 两胯 小腹 阴囊
玉茎 外肾 妇人产门 【处子日阴门】 两腿
两膝 两臁肕 两脚腕 两脚面 十趾
十趾爪
一合面
脑后 发 发际 两耳根 项颈
两臂□ 两肐肘 两手背 十指指甲
脊背 脊膂 两后 【肋胁】 腰眼 两臀
谷道 两腿 两■〈月曲〉■〈月秋〉 两腿肚 两脚踝
两脚根 两脚心 十趾 十趾肚 十趾爪缝
一对众定验得某人果因某处致命
一验尸人等
正犯某
干犯某 卍
干证某
尸亲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由中间但有脱漏不实扶同捏合增减尸伤检验官吏人等情愿甘认罪责无辞保结是实
年 月 日司吏某
首领官某
检尸官某 【俱书□】
血肉尸伤杀死者。痕分刀斧鎗刀刎死者。要分人害自割。驱死者。痕分手足他物吊死者。要分人勒自缢。淹死者要分沉溺自投以及火烧汤泼中毒冻饿惊。□死跌碾压闷死杖雷震虎咬蛇大伤脱阳醉饱□诸项致命俱须细辨真假毫厘千里切勿轻忽 【分项如后以备详考】
△杀死
杀伤之痕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小处为透过如巳溃烂。须看衣服斧痕外阔内狭、刃痕浅则狭、深则阔鎗痕带圆。深则透。尖刀头痕□剌。刀口称斫声说长短分寸斜正深浅如伤肚皮两肋脐下者透过内膜则肠出伤喉者须明深至何处。有无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曾否断绝。有无血污伤头而太阳脑角脑后发际者。须明有无斫断头发。有无骨损脑浆血出立死者。即指定要害致命。隔数日方死者便说将养不効因伤致命而死
被杀伤死者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手上必有伤损若被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刀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
活人受杀者。其受创处。皮骨紧缩。四畔有血癊若被支解筋骨皮肉稠粘。皮缩骨露。落首者项下皮缩骨凸肩耸死后割首其皮血不灌癊。被割处平满。皮不紧缩管不露不凸肩不耸。刃尽处俱无血流其色白痕下虽有而水若检洗挤擦肉内必无清血流出也
△刎死
自刎之尸口眼合面愁。眉皱。两手拳握臂曲而缩盖死者用手把定刃物以作力势。其臂手自然拳曲色黄头髻紧。
自刎之痕小刀约长一寸五分至二寸许。食刀长至三四寸磁器痕不甚长阔深一寸七八分食□系俱断者。即死。深一寸三四分。食系断。气系未断而破伤者。一日死。痕浅而止断食系者。可延三五日。微伤者。可以缝连医治用左手者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者刃必起目左耳后分寸亦然。伤在胲下喉骨上难死骨坚刃不深也喉骨下。易死虚而易断也左手把刃则右深。右手把刃则左深。盖下刃手重。□痛则轻也
喉下刀痕只应一伤受伤之后不能复割也若髻乱刀痕参差。无左右深浅之别。必为人所勒
凡人自割如系右手持刀。虽晕绝。尚可急救。系左手者难救盖人之右手敢活。稍一疼痛。即知而力软左手举止。不如右快非至极痛不能觉止故伤必深入且人食□在左。气颡在右。食颡系肉可以接缝气颡则近骨类破则气出不可掩难接也。
若自将刀刴下手指其皮头皆齐。必用□卦扎盖刴时虽不即死。将养不効。亦能致命。 【并下一条虽非刎□亦系自残】
用口咬下指者。齿上有毒。颇能致命其□口不齐。脓水淹浸周围皮肉损烂。
附医救法
?附医救法 【医救□之法□非检验内□但能保全受伤之人则怨可消而讼可□时期无用之义也。故附辑】
急救之法当□外科中□治刎喉者先以菜煮之□缝接其在内□□再将□线杂以鸡身绒毛绽其在外所词之处加以止痛之药敷之活者十可八九 扎□指之药取鸡骨炭投于地上铿然有□者用好松香等分搥作一块以老韮菜汁拌入阴干依法搥拌三四□为细未存贮备用
金疮肠出者用小麦五升水九升煮四升绵滤凈汁待极□令病人卧席上一人含汁□其昔则肠渐人□时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