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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治镜录集解-清-张鹏翮-第17页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官莫轻打
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亦勿轻打。彼既为官。被打。则妻子仆从。相对赧颜。以致殒命。且其体多脃弱。有司不宜擅刑。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已奉院道黜革。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批饬发落。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宁用罚例。劝令修庙修塘。切勿即罚。亦须谅情。盖监生家事亦有凌替者。不可逞一时之威。而使其艰于输纳。至衙门及监铺内人。视监生为奇货。即使随收随放。费已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戒之。
童生草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罪若轻。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看笔下清通。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见屈。入泮犹难。正宜垂悯。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发落。非徇情面也。亦留一可新之路耳。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颜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分。若畏威含忍。则又闻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廹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愈忿。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且刑以弼教。惩一人者所以儆众人。亦使受刑者之得以改过自新也。
人醉勿就打
沈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理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时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可也。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捉弩人犯。从远路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逸攻心。致死甚易。宜待其喘息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气平徐责问。每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已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炯炯。何以自处。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犯事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
已拶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已拶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心。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复又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受拶者。每遇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骨。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夹时昏晕。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况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欲坐不能。欲卧不可。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当为之理曲直。辨尊卑。不失亲亲之宜。若一加刑。则终身不相和矣。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役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然。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不亦欠光明正大哉。
○禁甚于打四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