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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0页

,老小废疾赎法及过失杀伤人,均与唐律同,而银数则各不相同。职官等准纳赎杖罪,徒以上则不准赎。惟妇人及天文生等,则准收赎徒流罪名。此外,如诬吿及官司出入人罪收赎之法,均为唐律所无。
□再,此例之外,又有捐赎之例,与赎罪相同。始于康熙年间之营田例及雍正元年之西安驼例。雍正十二年,戸部会同刑部奏准预筹粮运事例(不论旗民罪应斩绞,非常赦所不原者,三品以上官,照西安驼例,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照营田例捐运粮银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二千五百两。贡监生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二千两。平人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一千二百两,倶准其免罪。其军流罪犯,各减十分之四。三品以上官捐运粮银七千二百两。四品官,捐运粮银三千两。五六品官捐运粮银一千四百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捐运粮银一千五百两。贡监生捐运粮银一千二百两。平人捐运粮银七百二十两,倶准其免罪。徒罪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三品以上官捐运粮银四千八百两。四品官捐运粮银二千两。五六品官捐运粮银一千六百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捐运粮银一千两。贡监生捐运粮银八百两。平人捐运粮银四百八十两。倶准其免罪。仍照例请旨。再,军流人犯已经发遣者,照西安驼例,捐运粮银六百两。徒罪人犯捐运粮银四百八十两,准其免罪回籍。仍照例请旨。)乾隆八年,经刑部通行各省在案。二十三年,钦奉谕旨,将斩绞各犯纳赎之例永行停止,而军流以下罪名仍准捐赎。其银数若干,似应叙于此门赎罪之下,并于纳赎下注明。官员命妇、例难的决之人、及举贡生监之类赎罪下,删去小注各语,存参。
五刑  一,凡律例开明准纳赎、不准纳赎者,仍照旧遵行外、其律例内未经开载者,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纳赎者,听其纳赎,不应准纳赎者,照律的决发落。如承问官滥准纳赎者,交该部议处,多取肥己者,计赃科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准纳赎、不准纳赎之通例也。言纳赎而不及收赎者,以前明纳赎律例无论罪名轻重,但分有力、无力,与老小废疾之律应收赎者不同。此条所云,恐将不应纳赎之犯,因其有力亦滥准纳赎,故严之也。
□纳赎各条倶见本门。
□律例未经开载,即系不应纳赎者也。又何临时详审之有。此例亦系虚设。
五刑  一,各坛祠祭署奉祀祀丞,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罢黜,军革役,仍照律发落。若讦吿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过误犯罪者,照律纳赎。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原载职官有犯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辑注》云,笞杖纳赎,徒以上运炭等项,是两项赎法,纳赎重于收赎,运炭赎又重于纳赎。徒罪以上其情重,故赎以加重。然今笞杖徒流之赎,但照在外有力之例,不复分别也。
□又云,律例首重私罪,最严行止,所以扶植人心也。观此,公罪徒罪以上不碍行止,犹得还职着役,意良切矣。
   谨按。旧例,非犯一应赃私等罪,祗系公错者,笞杖纳赎,徒罪以上运炭等项,还职着役。改定之例,以今无运炭还职着役之法,遂将此层删除,并将笞杖徒罪一并删去。则此条所云,似系专指杖罪以下而言矣。若公错过误,犯该徒罪是否一体纳赎之处,转不分明。
五刑  一,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吿词讼,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倶的决改拨光禄寺应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礼律祭享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分别笞杖徒罪,上条与此条同。上条将笞杖徒字样删去,与此条不同。可知上条删改之非是。
□改拨光禄寺应役,系前代之例,与别条不符。
□此与上条例意大略相同,应修并为一。然倶系前代例文,与现在办法不同。
五刑  一,凡官员有先参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那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三项均有治罪减免专条,应照各本律例办理。
□此专指以赃入罪而言,故有分别是否入已准予纳赎之文。既将纳赎一层删去,则凡犯各项赃款均有治罪明文。此例无关引用,似应一并删除。
□与职官有犯门条例参看。
五刑  一,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误,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职官有犯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辑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