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歴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毎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苏州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与子孙盗卖坟树条例参看。苏州巡抚原奏,三者并无区别。部议以祀田较义田为重,已不可通,而宗祠又较祀田为轻,尤不解其故。
盗卖田宅 一,盛京家奴庄头人等,如有因伊主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均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均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其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藉端讹诈,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盛京副都统倭升额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指盛京而言。京城附近地方有犯,例无明文,似应改为通例。
□计赃虽多,亦拟军徒,以田房究与财物不同也。
□《戸部则例》,系八旗在京田产及坐落盛京田产,如有家奴庄头云云,与此少异,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凡民人吿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査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査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安徽按察使陈辉祖条奏定例。
谨按。远年旧契恐有影射之弊,碑谱等项倶可伪造,故不得概以为凭也。如果与字号、亩数及册串相符,则更属确据矣。此等案件南省最多,与北省情形大不相同。
盗卖田宅 一,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广西布政使朱椿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防微杜渐之意,然系尔时办法,今则并无此事矣。
盗卖田宅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倶照前问发。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査者,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及乾隆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屯田系给卫军耕种之业,各有定额,亦官田也。强占典卖必至五十亩以上,又不纳子粒者,方依此例问发。或不纳子粒而未满五十亩,或满五十亩而上纳子粒,或满五十亩不纳子粒,非由强占,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皆不在问发之限,故曰照常发落。
谨按。此五十亩以上者,拟军。不及五十亩,则仍依律拟以杖徒,应与上条参看。明初军人倶有屯田,与典卖例内之运田不同,而下条并无分别纳完子粒之文,与此例参看。
盗卖田宅 一,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倶革职,计赃重者,倶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并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此例,明朝原因大同宣府、延、绥、宁夏、蓟、辽等边,本有禁山而设。以其北人,故发南方烟瘴充军。
谨按。此例与现在情形不符,似应删除。现在近边并无应禁林木。与偷伐边外山谷附近围场木植条参看,较彼条科罪尤重。
盗卖田宅 一,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査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戸部会同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初彭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将公共山场私招异籍之人,因其混招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以致外来匪徒聚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