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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59页

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应五年清査更换,其余外省,一体停止。此条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第五年编审,既专为京城而设,则外省并不编审换帖矣。恐扰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虑其扰累也。且定例之意盖恐其久占累商而设,一概停止,似与例意不符。
□《处分则例》,清査牙行各条,系统京外言之,而《戸部则例》,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颁发云云。则专指外省言之。刑例有京城而无外省,均不画一。
□又按,京城钱铺一经关闭,受累者不知若干人,何以不闻有五年编审之说耶。若照此例认眞稽査,并取具互保甘结存案,此风庶可稍息。说见彼门。
私充牙行埠头  一,京城一切无贴铺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戸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吏科严瑞龙条奏定例。
   谨按。无帖铺戸,指碓房、饭铺等小本营生者而言。
□铺戸不许私分地界,违禁把持及私将地界议价顶充,见《处分则例》。
私充牙行埠头  一,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据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无稽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谨按。例见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则律文也。
□差船派拨,埠头克扣官价,见多乘驿马。上谕专指淮关。例则统言各处关口。
私充牙行埠头  一,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察觉,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则此例亦改为满杖,革退矣。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骗等情者拟军,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为杖,似非例意。
□绅衿生监,不许认充牙行。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礼部均有奏。案举贡生监概不许充牙行,见《礼部则例》。《戸部则例》有,査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结准其充补等语,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私立水窝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甲役通同容隐不报者,笞五十。该地方官不行严禁,交部议处。
   一,五城地方开设猪圈之家,借养猪名色,勒掯猪客需索银钱者,计赃论罪。若用强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乾隆五年按,二条系雍正八年、十二年,饬令五城该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属把持行市之一端,无庸纂入。
   谨按。无籍之徒私立水窝名色,分定地界把持卖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将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保甲知情不即举报,通同容隐者,照不首吿律,分别惩治。地方官不行严禁,降一级调用。刑律此条删除,而《处分则例》仍从其旧,似不画一。
□又见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条。
□与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条相类。删此二条,留彼一条,亦属参差。
市司评物价:巻首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増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査律坐罪)免刺。
○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増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査律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市司评物价  一,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戸,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赃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戸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戸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毎种不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倶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若非图利贩卖,收买何为。既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计赃科断。
□此专指平粜时而言(且系官米),若非平粜之时,即不引此例。官米亦然。
□此专言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评物价  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