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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74页

)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者,斩(监候)。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斩,监候。并究嘱托人)。
○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人)奉有特旨选充,曾经(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选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冲突仪仗 (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地。):巻首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
○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守卫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内者,(守卫人)杖一百。(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此仍明律,原系三条(律目下有三条二字),顺治三年添入注,雍正三年修并。
条例
冲突仪仗   一,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倶问罪,各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
冲突仪仗   一,圣驾临幸地方虽未陈设卤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诉者,照冲突仪仗例,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大学士忠勇公傅恒等条奏定例,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律系杂犯绞罪,例改为近边充军,均系指妄行奏诉及具呈妄行控诉者而言。若申诉冤抑得实,又当别论。
□此未冲突仪仗而亦照冲突仪仗问拟者,窃谓民间词讼均由地方有司审理,往往有刁健之徒将帐债、鬪殴等细事添砌情节,赴京叩阍或俟车驾行幸道旁呈诉。虽未冲入仗内,所控亦未必尽虚,仍应治以冲突仪仗之罪,以惩刁风。若关系人命生死出入,地方官或审断不公,或徇情枉法,歴控上司不为申理,情急无奈叩阍呈诉者,幸而审出实情,则冤抑得以申雪。若仍将申诉者治以重罪,势必畏罪者多不敢控诉。律文得实免罪,似尚平允。
□民间命盗等案,往往有地方官审断不公,控经上司不为准理,不得已而叩阍呈诉者,若再不与申理,或审明所控属实,既非越诉,亦不诬吿,仍治重罪,则冤抑不能申雪者多矣。律虽严冲突仪仗之罪,而复着得实免罪之文,情法最为得平。例止言冲突妄诉之罪,而不言得实免罪者,以律有明文,故不复叙也。参看自明。
□乾隆四十六年浙江汪进修、嘉庆十四年陕西张升二犯均系叩阍所吿得实,曾经钦奉谕旨,即予省释,免其治罪。似可于例内添入,如果申诉冤抑审系得实者,仍照律免罪。奏请定夺。
冲突仪仗   一,凡八旗兵丁如有冲突仪仗者,在本营枷号一个月,满日,同眷属倶发往各省驻防,交该将军、都统等严加管束。本犯如三年无过,准挑给兵丁差使,不准拣选官职。其子孙不在此限。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奉旨纂辑为例,道光九年改定。
   谨按。冲突仪仗下似应照上二条添入妄行控诉句。
□宝义及英文保二案均非控诉冤抑,亦未诬陷人罪,改发驻防,实属咎由自取。如实有冤抑情事,控诉得实,似不应一概拟发驻防。似应修改明晰,以示区别。
行宫营门:巻首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越城:巻首
凡越皇城者,绞(监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本门内凡言皇城者,多改为紫禁城。此条及门禁锁钥一条仍从其旧,应参看。
条例
越城  一,各衙门亲戚书吏人等,游船演戏,夜半方归,擅叫禁门者,照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七年兵部议覆给事中顾
□条奏定例。
   谨按。亲戚应改为官亲幕友。
越城  一,京城该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缒取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员弁疏于觉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外省有犯,应否勿论,记核。
□什物不应由城上缒取,中外皆然,钦奉谕旨虽专指京城,惟既纂为定例,似应添入各省,以免参差。
门禁锁钥:巻首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