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后内地民人均经加严,此条均已包举在内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黄金白银违例出洋,如白银数在一百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减一等。至黄金毎两作白银十两科断。失察贿纵之汛口文武各官,倶照失察贿纵米谷例惩办。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管理淮安关务年条奏定例,道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金银出洋之禁。人口军器出洋有禁,铁钉、樟板出洋有禁,铁锅、丝斤、米石等物出洋均各有禁,而黄金白银出洋则尤关紧要。自各国通商以来,毎年白银出洋总不下二三千万两,而所得彼处之物,非鸦片烟则奇技淫巧而已,中国之穷,实由于此。近则船炮机器名目更多,银之出洋者愈甚,即寻常日用之物亦无不自洋来,而中国货物益形拥滞,甚至赶车驾船等项均较前大为减色,官民倶受其困,国安得而不穷耶。
□商船既准出洋贩货,若不带银两,究凭何物交易,此例亦系虚设,近则更难禁止矣。
□金毎两作银十两科断,犹之银一两作钱一千,亦古法也。《汉书》惠帝元年赐……视作斥土者,将军四十金。晋灼曰,上二千石赐钱二万,此言四十金,实金也。下凡言黄金,眞金也。不言黄,谓钱也。《食货志》黄金一斤直钱万。师古曰。诸赐言黄金者,皆予之金,不言黄者,一斤与万钱也。刘攽曰,予谓诸书言若干金,则一金万钱,至于赐金若干斤,则尽金也。
□然古毎斤直钱万,此则毎两直钱万,至今日则直二三十万矣。顾氏《日知録》于金价言之最详。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商民收买铁斤,除近苗产铁处所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兴贩悉从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图利,将铁斤及废铁、铁货并红黄铜器铜斤私贩,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车捆载者,发近边充军。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前项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将军器出境下海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戸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货物铜铁船只入官。关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纵,分别议处治罪。如内地货卖,官弁兵役借端索诈,计赃治罪。其汉夷船只有将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毎日煮食之锅照旧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扰。
此例原系三条,废铁铁货潜出边海治罪一节,系雍正九年刑部尚书励廷仪条奏定例,铁锅不得出洋货卖,系雍正九年钦奉上谕,乾隆五年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四年戸部议覆浙江巡抚方观承条奏定例(禁贩铜器也),五十三年修并。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禁止递运铁斤也),嘉庆六年修并改定。
谨按。此铜铁出洋之禁,《中枢政考》与此略同。
□上条铁钉、樟板等物接济外洋以通贼论斩,与此参差。
□与下山海关所属一条参看。
□铁斤不准出洋可也,而煮饭之锅、砍柴之斧亦设厉禁,此何为此耶。近则无庸禁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如止图渔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毎二石作米一石科断。所有奸徒偷运米石及船只货物,倶给拏获之员弁充赏。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有得贿故纵者,即行参革,以枉法计赃治罪。傥有不肖员弁奉委之后,并不亲身出口及妄拏商船,额带食米讹诈者,一体严参。其有得赃者,照恐吓取财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江南总兵许仕盛条奏定例,一系乾隆十三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方观承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五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米粮出洋之禁。盛京地方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见盘诘奸细,与此条科罪不同。
□《中枢政考》二条,分别船只大小、人数多寡及道里远近,以定带米数目,应参看。
□接济硝磺铁钉等物,拟斩。米谷等物,拟绞立决。售卖铜铁等物,绞候。科罪各有不同。
□铜铁不准出洋,近则有收买洋铜者矣。米粮不准出洋。近则闽粤等省且有食洋米者矣,天下事岂可一概而论耶。
□货物不准出洋,而洋货倶许入中国,虽为防夷起见,日久必至变更,多立条例亦无益也。
□总之,不用彼处奇异之物,彼亦无法可施,然能禁之于始则可,今已积重难返矣。
□中国之物不准卖于外夷,自古皆然,乃近数十年来,舍中国之物不用而偏用外夷之物,何也。定例之时祗严于出而不严于入,后且有以多收洋税为得计者,安得不坠其术中也。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并外国人人贡经过地方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如所买卖货物不系违禁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入官。如所买卖系违禁货物,并会同馆内外四邻及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倶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