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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214页

□尔时因曾有天地会名目,聚众滋事成案,是以例有覆兴字样。若更易一名目,即难引用,似应酌加修改。
□情愿入伙,是甘心入会也,与下听诱被胁不同,是以一拟斩决,一拟绞决,以示区别。上层并无素非良善字样,是一经情愿入会,希图抢劫,即不问平日是否良善,概拟骈诛,下层注明素非良善一语,则果系平民,偶被诱胁,亦不能概拟绞决。上层重在情愿入会,下层重在素非良善,盖情愿入会者,意在抢劫,虽素日善良,亦应斩决。素非良善者,即系匪类,虽听诱被胁,亦拟绞决。例意本极明显,改定之例,添入平日并无为匪,仅止随同入会,自系指听诱被胁一层而言。惟改听诱被胁为一时随同入会,究嫌与上层稍有含混。
谋叛  一,凡内地汉、回在回疆地方,如有甘心薙髪从夷助逆者,照谋叛不分首从律,拟斩立决。若系被胁薙髪,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后经悔罪投回者,(按,此与本门第三条同。)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擅娶回妇者,到配加枷号一年。其并未薙髪从逆,止于擅娶回妇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各解回内地,按籍发配。所娶回妇,离异。
   此条系道光九年,刑部议覆钦差大臣直隶总督那彦成奏准定例。
   谨按。散髪改装,擅聚生番妇女者,充军。仅止擅娶番妇,并未散髪改装者,满徒。又福建,台湾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违者满杖。均较此条治罪为轻。想因尔时回疆有事之秋,故严之也。
□与兵律违禁下海门内,台湾地方拏获番割一条参看。
谋叛  一,滇省匪徒结拜弟兄,除罪应徒流以上各犯,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依齿序列,不及二十人,罪止枷杖者,于本地方锁繋铁杆一年,限满开释,照例枷责,交保管束。如不悛改,再繋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即照棍徒扰害例,严行办理。地方官毎办一案,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査核,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云、贵总督张亮基奏准定例。
   谨按。此例系因结拜而治罪,不知悛改及始终怙恶,未知何指。窃盗门内一条,恐吓取财门内一条,均系一事,不应分列三门,似应修并为一。
□因结拜弟兄而有滋事讹诈等情,故拟以锁带铁杆,且有不知悛改及始终怙恶之语,删去讹诈等项,则专指结拜一层而言矣,似非例意。结拜而未滋事为匪,照本例科罪,已足蔽辜。因结拜而滋事讹诈,是以严定此条,非专为结拜而加重也。
造妖书妖言:巻首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造妖书妖言  一,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实时察拏,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钦遵崇徳元年五月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康熙十六年题准,雍正三年纂定,(按语无此条,黄册有。)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条系专指京城而言,故将首犯加重,拟以立决。他省有犯,自应仍拟斩候。乾隆五年,改为通例。无故将罪名加重,似觉过严,且与谋叛罪名无别,即较造妖书妖言者,科罪尤重。
□妄布邪言,煽惑人心,与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情节相等,乃一则照律斩候,一则照律斩决,已属参差。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人,不及众者,律应满流,例改发遣为奴。至妄布邪言惑人,不及众,例无作何治罪明文,是但经书写张帖,即无论是否惑众,均应拟斩矣。
□再,邪言与妖言,有何分别。造及传用,即包书写张帖在内,例与律科罪不同,殊嫌参差。
□谋反大逆门,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案内之亲属,照律縁坐云云,此条律例均无縁坐之语,亦应参看。
□末一层,即唐律所云,言理无害者也。
造妖书妖言  一,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营销毁。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査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此条系康熙五十三年,礼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不应罪名耳,遽科徒流,似嫌太重。再此条与下条有犯,官止革职,军民满流,与别条科罪之法不同。
□撰刻讼师秘本,见教唆词讼,应参看。
造妖书妖言  一,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録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査出者,交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