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鸟鎗,则三人倶拟斩枭。结伙十人,则十人亦倶拟斩枭。较之原例,自属从严,非谓仅止二人亦倶拟斩枭也。原案即系结伙四人。
□此例凡分三层,第二层与通例同,第一层第三层较通例为重。原奏重在执持鸟鎗,尤重在骑马,是以照响马例问拟。定例时未将骑马一层添入,看去便不分明。
白昼抢夺 一,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之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于场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不分首从,倶改发伊犂,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但伤人者如刃伤及折伤以上,拟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者,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幇殴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斩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幇殴成伤者,发往伊犂为奴。如纠伙五人以上,无论曾否得财,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同抢者,倶拟绞监候。若拒捕夺犯、杀伤兵役并事主及在场之人者,审明首犯,即行正法枭示。(按,抢夺条内忽添入夺犯一层,何也。)在场加功及助势者,倶拟绞立决。同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仍照光棍为从本例,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倶及盗案例,査明是否知情分赃,或止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白昼抢夺 一,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之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拦抢未经伤人之案,除实犯死罪外,数止二三人者,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倶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从,倶改发伊犂,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但伤人者,如刃伤及折伤以上,拟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者,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幇殴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斩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幇殴成伤者,发往伊犂为奴。若数至十人以上,无论伤人与否,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傥有杀人夺犯伤差等事,有一于此,即将为首之犯正法枭示。在场加功及助势者,倶拟绞立决。同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倶依盗案例査明是否知情分赃,或止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此原例二条,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呉士端条奏定例,三十七年修改。一系乾隆四十六年、四十七年,刑部奏准定例。嘉庆九年、二十年,将两条修并为一。道光六年、十四年、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仍分为二条。
谨按。在场市横行抢劫,与强盗何异。未及五人,首从倶无死罪,较寻常抢夺之例治罪反轻。
□结伙三人以上,持械威吓及伤事主者,寻常抢夺,即应将为首及动手之犯均斩立决。十人以上倚强肆掠,不分首从皆斩。应参看。縁此条例文在先,后来未能修改一律耳。
□纠伙五人虽不得财,倶问死罪,重之至也。未及五人,罪止发遣,亦未叙明得财与否。
□强盗不得财,尚无死罪,此处不论得财与否,首从均死,似觉过重。然此等匪徒纠伙横行抢劫,万无不得财之理,似应改为得财者,不论赃数多寡。
□此条有较寻常抢夺为重者,亦有比寻常抢夺从轻者,有犯自应相比,从其重者论,庶无窒碍。
□此例祗以人数多寡及曾否伤人,分别科罪,并未声明有无持械之分。以此等匪徒决无不持械者,故不赘及也。现在寻常抢夺之案,尤以持械与否为罪名轻重之殊,似应査照,分别办理。
□抢夺新例三人与二人,大有分别,此处二三人一层,四人至九人一层,与彼条不同。
□再,此条原例系专为川省嘓匪而设,较寻常抢夺之案治罪为严,与下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亦属相同。后改为川省匪徒,不知何故。且川省嘓匪抢夺与嘓匪轮奸妇女,系同时奏准,均因嘓匪而加重。轮奸例内既未将嘓匪删改,此处似亦应仍从其旧。
白昼抢夺 一,凡湖北省匪徒抢夺之案,除实系寻常抢夺,仍照定例办理外,如聚众至十人以上,及虽不满十人,但有执持器械入室、吓禁事主、搜劫财物情事,无论是否白昼昏夜,悉照强盗本律本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定拟。如在江河湖港,亦无论是否白昼昏夜,事主行船泊船,悉照沿江滨海行劫之例,分别定拟。俟数年后,该省盗风稍息,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程矞采等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盗案,系不分首从,一律拟斩。抢夺亦系分别人数多寡,照盗案办理,有犯均可援引。此例似应删除。
白昼抢夺 一,抢夺洋药,仍照抢夺本律例科断。如系漏税之物,于本罪上酌减一等。
此条系咸丰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如因抢夺而致有杀伤,作何科断。记核。
白昼抢夺 一,事主闻警逃避,乘间抢夺无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