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匹、器械逃回之跟役,系奴仆,讯问伊主情愿领回者,鞭一百、刺字,给主领回。不愿领回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若系雇工,其所雇系旗下家奴,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刺字,交还本主。如所雇系民人,刺字,解回原藉,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属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价値,给还原主。至在逃跟役,令各该关津严行査拏,如失察过关,将该汛官兵照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
此条系干降八年,总理行营事务王大臣奏准定例,三十二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条似应移入兵律从征守御官军逃门内。
□偷窃下似应照原例添入伊主,及他人逃回者下似应添不论赃数多少。盖马匹、器械系随驾官员需用要件,被窃逃走,必致误事,是以从严拟绞,原不在赃数多寡也。此不可以常律论者,应与行围巡幸地方一条参看。其不曾偷盗马匹、器械下,亦应添仅止二字,既照兵丁跟随奴仆雇工例定拟。是以照彼例一体刺字。惟此项人犯究与逃兵不同,似应免其刺字。上层有行窃情事者,是否刺字,例无明文。以行窃论,则应刺字。以拟绞言,似又不应刺字。盖窃盗刺字有关日后并计,且为收充警迹而设逃兵刺字,系为整肃营伍,且恐滥行收标起见,各有取意。奴雇人等,义何所取民人间徒三年,家奴拟枷号三个月,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未免参差。
□在京犯徒罪,均不递籍充徒,见徒流迁徙地方门,与此少异。
窃盗 一,直隶省寻常窃盗,除计赃计次,罪应遣军流徒,并初犯行窃不及四次,再犯不及三次,罪止杖枷,讯无结伙携带凶器刀械者,仍各依本律例问拟外,如初犯、再犯纠伙四名以下,并带器械者,各于所犯本罪上加枷号一个月。如初犯行窃四次以上,再犯三次以上,结伙已有四名,并持有凶器刀械,计赃罪止杖枷者,于责刺后加系带铁杆一枝,以四十斤为度,定限一年释放。如初犯系带铁杆,限满释放后,再行犯窃,计赃罪止杖枷者,仍系带铁杆一年释放。若抢窃犯案拟徒,于到配折责后,锁带铁杆徒限届满,开释递籍。如在配脱逃被获,讯无行凶为匪,仍发原配,从新拘役,锁带铁杆。其因抢窃拟徒,限满释回后,复行犯窃,罪止杖枷者,无论次数,有无结伙携械,于责刺后系带铁杆二年释放。傥不悛改,滋生事端,再系一年释放。此后盗风稍息,该督察看情形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六年,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定例。
谨按。咸丰二年纂定之例,结伙三人以上,持械行窃,首从均应拟徒,并无拟杖之文。此处并带器械及持有凶器刀械二语,似应删去。上层改为罪应拟杖者,下层改为罪应拟杖加枷者。
□此条罪应拟杖者、系带铁杆一年,罪应拟徒者,随徒役年分系带铁杆,本系严惩窃匪之意。第专言直隶而未及京城,殊不画一。似应将京城窃盗案件一体照办。
窃盗 一,山东省窃贼如有携带铁鎗、流星、刀剑等物,及倚众叠窃,并凶横拒捕伤人,本罪止于枷杖者,酌加锁带铁杆、石墩一二年。如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郷邻保领者,地方官査实,随时释放,仍令州该县报明院司察考。至安徽省,罪止枷杖,情节较重之窃盗,亦照此例加系铁杆。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二十三年,山东巡抚和舜武奏清定例,道光七年修改,二十五年増定。
谨按。此铁鎗等项均为拒捕而设者,且专论枷杖以下罪名。惟结伙持械行窃通例,即罪应拟徒,并非仅拟枷杖。
□既云罪止枷杖,则情节稍轻矣,而又云情节较重,何也。
□与上直隶一条参看。
窃盗 一,湖南、湖北两省抢窃及兴贩私盐各犯,并福建、广东二省抢窃匪徒,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拟外,如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湖南、湖北、闽省各犯,罪应拟杖者,亦锁带铁杆、石墩三年。广东省拟杖以下人犯,毋庸锁带。)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如湖南、湖北、闽省各犯释放后,复行犯案,并广东省抢窃匪徒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墩年限上递加二年。若犯案三次者,即按例从重问拟。至云南省纠窃不及四次,罪止枷杖之犯,亦于本地方系带铁杆一年,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该州县毎办一案,即録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案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均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査核。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嵩孚奏准定例。原载恐吓取财门,道光十九年、二十四年修改,并移入此门,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徒犯在籍锁带杆墩,与直隶省不同。
□拟杖人犯,似应修改一律,不应广东一省独轻。
□犯案三次,原例系三犯按律从重问拟,改为犯案三次,转不明晰。
□此条系两湖、福建、广东及云南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