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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262页

部钦奉上谕,议奏定例。(按,上三条均无匹数,此条始定为十匹以上拟绞。)四十二年修改,五十三年将日例四条删除,改定此条,并添纂以下二条。
   谨按。旧例祗言蒙古民人,并无番子,此层系后来添入,盖指西宁附近一带而言也。与化外人有犯门内各条参看。
□偷窃内地,照刑例计赃,分别首从。偷窃番子,蒙古照蒙古例。尔时系不分首从,以刑例轻而蒙古例重故也。近则蒙古例反有轻于刑例者矣。
□在内地者,照律计赃,分别首从。在蒙古地界,照蒙古例科断,即照十匹以上,不分首从拟绞之例也。
盗马牛畜产  一,新降之土尔扈特、都尔博特、额鲁特、霍硕特、辉特、乌梁海六项蒙古人等,在札萨克、察哈尔及边陲新疆地方偷窃四项牲畜,倶照偷窃蒙古牲畜例,核计匹数多寡,分别首从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刑部遵旨,会同军机大臣理藩院议准定例,五十三年纂辑,(说见上。)嘉庆六年修改,十一年改定。
   谨按。旧有土尔扈特、杜尔伯特、蒙古,此六项系尔时降附者,是以有新降之等语,其科罪亦与旧蒙古不同,现已百有余年矣。上条例文分晰极明,有犯自可援引,无庸另立专条,
□俟二十余年再照新例办理。系乾隆五十一年谕旨,计至嘉庆十一年以后,已逾二十年,今则八九十年矣。此六项蒙古既不分别治罪,有犯即照蒙古例文定拟,自无岐误,似可删除。
盗马牛畜产  一,偷窃蒙古牛马驼羊四项牲畜,(毎羊四只,作牛、马、驼一只计算。)如数至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拟入情实,从犯倶拟缓决,秋审减等时,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其为从,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二十匹以上者,首从倶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入于情实,为从同窃分赃者,入于缓决,秋审减等时,减发山东、河南等处。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湖、广、福建等处。十匹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减等时减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发赃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山东、河南等处。六匹至九匹者,首犯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一百。三匹至五匹者,首犯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同窃分赃者,发山东、河南。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一百。一二匹者,首犯发山东、河南,为从同窃分赃者,鞭一百。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九十。窃羊不及四只者,首犯鞭一百,为从同窃分赃者,鞭九十。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八十。以上应行发遣及减发各犯,倶交驿地充当苦差,毋庸佥妻发配。应鞭责者,蒙古照拟鞭责,民人折责发落。其蒙古地方强劫什物案内,抢有四项牲畜,在十匹以上者,分别首从,照《蒙古则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例。(说见上。)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因得赃并未同窃者,分别核减,是以又定有分别之条。现在理藩院蒙古例文与此条不符。二十匹以上方拟绞罪,十匹以上仍问发遣,三十匹以上一层与蒙古例同。二十匹以上一层,蒙古例为首者绞候,秋审拟入缓决,减等时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及十匹以上,均无死罪。
□偷窃蒙古四项牲畜,乾隆十四年例,拟绞监候,并无匹数。二十四年例,十匹以上,首犯拟绞监候。四十二年改为不分首从,倶拟绞监候。五十三年又分别首从改定。此例已较旧例为轻,乃理藩院例文,又复改轻,未知何故。
□偷窃官马十匹以上,康熙年间旧例,系不分首从拟绞监候。咸丰二年,査照此条,偷窃蒙古牲畜例文,改为二十匹以上,不分首从拟绞。十匹以上,首犯拟绞,从犯拟遣,并将察哈尔牧厂一条罪名,亦一体纂定,与此条正自一律,乃蒙古例文,又复改轻,不特与盗官马之例不符,亦与上民人、蒙古番子等条互相参差。
□右卫地方八旗官兵所养官马驼只被窃,照窃盗蒙古四项牲畜新例办理。民人、蒙古番子偷窃四项牲畜,如在蒙古地方,倶照蒙古例定拟,即照此条例文也。理藩院例文忽尔改轻,则各条倶应从轻矣。而此等人在内地行窃四项牲畜,计赃照刑律拟罪,反有较蒙古例为重者,岂非轻重倒置乎。
□修改例文或由重改轻,或由轻加重,均有原奏可査。且歴年以来,均系会同刑部办理。此例究竟理藩院因何改轻之处,刑部并无根据,理藩院亦无原案可稽。彼例改而此例仍旧,殊可怪也。
盗马牛畜产  一,民人在蒙古地方行窃民人牲畜之案,仍照盗马牛畜产本律本例办理,不得照蒙古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刑部议覆热河都统嵩溥咨准定例。
   谨按。上条系以蒙古及内地界址为断,此条蒙古地方又以蒙古、民人为断,总因蒙古例文过重故也。现在蒙古例愈改愈轻,未必重于民人。
□盗牛二十只拟绞。盗马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