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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278页

査覆。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七年,两广总督宗室耆英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广东省匪徒犯该徒罪而设,与滇、黔、江苏等省又不相同。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除赃未逾贯,首犯仍照例拟遣外,其勒索得赃数至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满贯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咸丰三年,广西巡抚劳崇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较通例加严者。
□以人数论,以次数论,此又以赃数论,均系从严惩办之意。
□再,査捉人勒索,迹近强盗,乃未致毙人命者,罪止发遣为奴,即计赃逾贯拟绞,亦止两广专条,别省并不在内,似嫌轻纵。唐律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可见古法从严,非过刻也。
恐吓取财  一,拏获绰号棍徒,如系屡次行凶滋事,即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迹,亦照例拟发。若非屡次行凶滋事扰害,于军罪上量减科断。傥并无滋事实迹,祗有绰号,酌量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此等绰号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访拏,不许讦吿,有讦吿者,均不准理。
   此条系同治二年,给事中王宪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绰号而言。
   又按,各省匪徒倶有专条,亦倶不画一。而通例又有棍徒扰害拟军之例,似应修改一律,以免参差。凶恶棍徒一条原系为八旗而设,后改为通例,各省凶徒有犯,均可援照定拟。一省一例,似可不必,此门内各条,有滇、黔、台湾、陕西、江苏、山东、河南、安徽、江西、广东、广西、奉天各省专例,而无直隶、福建、两湖、四川等省。窃盗门内有两湖、福建、广东、云南、山东、安徽、直隶、四川、陕、甘,而未及黔省、广西等处,且有彼此互相参差之处。抢夺门亦然。例文愈多,愈不能画一,然亦可以观世变矣。再各省设立专条原因,此等匪徒,日多一日,往往借口于整顿地方,从严惩办,一省偶然行之,他省亦相因而起。然匪徒今多于昔之故,并无一人言及,而特悬立重法,亦徒然耳。即如结捻结幅,例非不严,而认直办罪者絶少。迨后于抢窃各匪徒定案时,必声明并无结捻结幅情事,自立之而自废之,抑又何也。
诈欺官私取财:巻首
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诈欺官私取财  一,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及买求中式等项,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应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骗者杖一百,免其枷号。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前明问刑条例。一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江苏学政开泰条奏定例。三十二年,并为一条。嘉庆六年,査此例首段拟军,系指诓骗已成、财已入手者而言。次段于军罪上减等拟徒,系指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者而言。末段罪止杖责,系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者而言。故拟罪轻重不同。(分晰极明。而下生童考试一条,仍有不论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拟军之语,并未修改,殊嫌轻重互异。至所云被骗者应杖一百、杖八十之处,不知本于何条。官吏听许财物门有许财营求者,问不应重之语,亦与此例不符。)但例内未将财已入手,及已未议有定数之处,分别申叙,殊属含混。自应逐段修改详晰。又査诓骗官吏财物,除指称买官买缺外,尚有指称规避应议处分一项,例内未经议及,应行増入。又诓骗未成,财未接受,本犯罪应满徒者,被骗之人,应照违制律杖一百。但经口许,本犯罪止杖责者,被骗之人,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例内仍照律例治罪,语意含混,应分别増叙。又被骗之人除央浼营干例应拟罪外,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应否免罪。例内亦无明文,因添纂改定。
   谨按。吏律举用有过官吏条例,指买求之人而言。此条指官吏或外人诓骗听选等类之人而言。彼条枷号一月,分别已未除授,拟以边卫附近充军,较此条枷号三月,发烟瘴充军为轻。若央浼营干,则非诓骗者起意矣,故免其枷号。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