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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20页

,例改斩决,已较律加重矣。此例改为斩枭,未免太重,因一故一鬪之案加重,遂将杀一家二命之案亦为加重,似嫌未协。况案情百出不穷,即一事一例,亦有不能赅括之处,何必因后案而改前例耶。
□再,査杀非一家三命案内,造意不行之犯,既问拟斩决,下手杀人之犯,应拟何罪。例内何以并不叙明。且既照律注纂定此例,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一语,究系何解。造意者祗谋杀一人,下手者竟杀死三人,是三人之死由下手而非由造意,夫何待言。乃严造意而转置临时下手于不议,非特轻重不得其平,亦与律注显相岐异。再,此等情节与谋强行窃,谋窃行强亦属相类。谋窃行强,不闻将造意不行之犯科以强盗为首之罪,何独于此条另生他议耶。
□《管见》曰,若本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斩。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论。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律注即本于此。盖杀一家三人,罪应凌迟处死。非一家三人。罪应斩决。谋杀一人,罪应斩候。此处祗云造意者,斩,是照谋杀造意科以斩候本罪也。下文仍以临时造意杀三人者为首,谓一家则凌迟,非一家则立决也。语极明晰。改定之例,将案内造意不行之犯,拟斩立决,系属错误。上条多添一绞决罪名,此又多添一斩决罪名。
杀一家三人  一,凡杀一家三命以上凶犯,审明后,依律定罪。一面奏闻,一面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此条系乾隆五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日久稽诛之意,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逆伦重案各条参看。
杀一家三人  一,为父报雠,除因忿逞凶临时连杀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拟外,如起意将杀父之人杀死后,被死者家属经见,虑其报官,复行杀害,致杀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报雠情节。杀非同时,与临时逞凶连毙数命者有间,将该犯拟斩立决。妻子免其縁坐。
   此条系嘉庆四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杀一家二命,例应斩枭。此例死系三命,虽内有杀父之人一命,不以一家三命论,按二命亦应斩枭,断产。问拟斩决,似嫌参差。如谓究因为父复雠起见,何以临时连杀三命,仍不免其凌迟耶。
□此系不常有之事,以情而论,除致毙伊父正凶不计外,以所杀之人数定拟,亦可自与律载非实犯死罪三人之语相合,亦与将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之律注相符。
杀一家三人  一,凡谋故杀人而误杀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从一科断。照故杀本律拟斩监候外,如系一家二命,拟以斩决,免其枭示。三命以上,拟以斩枭,倶毋庸酌断财产。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系指自行下手者而言,如有加功之犯,如何科罪。例无明文,应与下条参看。
□此条系指因谋杀,误杀旁人一家二三命而言,下条系指因谋杀、误杀其人之亲属一家二三命而言。此条专言首犯之罪,下条兼言加功。此条因误而从寛,似尚得平,下条因误而从寛,未免太纵。
□因谋故误杀旁人非一家二命,尚可从一科断。三命亦拟斩候,似嫌太寛。与杀三人非一家,及本欲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一条参看。
□因故杀而误杀旁人一命,事所恒有,若至二命三命,则系罕见之事。至谋杀之案,或系下毒,或系错认,往往有误毙旁人数命者。在首犯,原可稍从未减,从犯不问抵偿,未免轻纵。假如甲与乙丙商谋杀丁,或丁父子兄弟叔侄,乙丙因暗中辨认不请,致将戊己各自杀毙,均有杀人之心,倶亲行杀人之事,免其绞罪,似嫌未协。且听纠殴人致死者,虽误杀,尚应抵偿。听从下手加功者,反因误杀得从轻减,是谋杀较共殴科罪反轻,殊与律意不符。因谋杀误杀旁人之例舛错于先,遂致诸条倶各错误,与下条参看。
□与人鬪殴,不期伤重致死者,谓之鬪杀。纠约数人,殴死一人,谓之谋殴。故下手伤重者与鬪杀人犯,均拟绞罪,究非有心致死,原谋祗问流罪。若谋杀则意在致人于死,首从均有杀心,故造意者斩,下手加功者,无论人数多寡,均拟绞罪,此一定之法也。因谋杀误杀旁人,首犯固有杀人之心,下手伤重者亦不得谓无杀人之意,既已亲行杀人之事,反问流罪,即至三命以上,亦止拟遣,此何理也。共殴死二三命案内,既将下手致死者,各拟绞罪,则首犯即无死法,加等拟军,似尚得平。因谋误杀案内,死者既非首犯所欲杀之人,即与造意不同。即由从犯下手伤重毙命,岂得逭其亲手杀人之罪。盖谋甲而误及乙,在首犯原有区分,在从犯则总属一致,寛首犯而严从犯,亦属可通。二条均坐首犯以死,法之不平,莫此为甚。
杀一家三人  一,谋杀人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误杀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其为从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如误杀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发往新疆当差。三命以上,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咨王庭臣谋毒王不济,以致误毙王不济之妻李氏及子女一家三命一案,纂辑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