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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84页

五十之罪也。
□立案不行,与下各条参看。
越诉  一,词讼未经该管衙门控吿,辄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滥行准理,照例议处。其业经在该管衙门控理,复行上控,先将原吿穷诘,果情理近实,始行准理。如审理属虚,除照诬吿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
   此条系乾隆六年,钦奉谕旨,议准条例。
   谨按。上条未吿州县,及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与此条应修并为一。
□因越诉究出诬吿,是以坐诬吿之外又加枷号。近则引此例者絶少。
□诬吿加等之外,又加枷号,恶其越诉也。下二条京控之例,并无此语,以致京控审虚之案并不加枷亦属参差。
□照诬吿等治罪,系本法也。先加枷号一个月,则因上控之故,京控何独不然。
越诉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诉,究问曾否在本省各衙门呈吿有案,令其出结。如未经控理,将该犯解回本省,令督抚等秉公审拟题报。其先经歴控本省各衙门,已据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将现控呈词核对原案,如所控情事与原案祗小有不符,无关罪名轻重者,毋庸再为审理,即将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与达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关重大者,或曾在本省歴控尚未审结报部,虚实难以悬定者,将该犯交刑部暂行监禁,提取该省案卷来京核对质讯。或交该省督抚审办,或请钦派大臣前往,临时酌量,请旨査办。如本省未经呈吿,捏称已吿者,照诬吿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左都御史素尔讷条奏定例。三十七年律例馆按语云,外省州县小民,敢以戸婚田土细事来京控诉,必非安分之人,仅将原呈发还,无以示儆。今拟于听其在地方官衙门吿理下,添入仍治以越诉之罪一句。五十六年改定。
   谨按。三十四年修例按语,甚属妥协,且纂为定例矣。五十六年改定之例,何以并无此层。因何删去不用。亦无明文,未知其故。
□第一层与下遇有冤抑之事一条参看。
□题报下应添仍治以越诉之罪。
□第二层与下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一条重复。
□下条系照原拟治罪。
□原奏治以越诉脱逃之罪,此祗言照律治罪,并未声明系照何律,似应修改明晰,于原犯罪上加一等治罪,或照上条枷号一个月。
越诉  一,八旗人等如有应吿地亩,在该旗佐领处呈递。如该佐领不为査办,许其赴部及歩军统领衙门呈递。其有关渉民人事件,即行文严査办理。若违例在地方官滥行呈递者,照违制律从重治罪,该管官员倶各严行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顺天府奏护军八十三成泰徳泰内争地亩,书写私字,封交庄头,掷于香河县知县轿内等语。)
   谨按。上层系指两造均系旗人而言。观下文关渉民人句自明。
□此赴部呈递,系指戸部,观下条并无原案词讼不准刑部接收呈词可见。
□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云,各省理事厅员旗人犯命盗重案,会同州县审理,其一切田土戸婚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云云,与此例参看。
□彼条系指各省驻防,此条指在京八旗而言,故各不同。
□处分例如有在京旗人并妇女等,经赴州县及理事厅控吿,该地方官不将原吿人解部,遽为接呈査办者,罚俸一年。
越诉  一,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吿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此条系嘉庆五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民人赴京控诉一条参看。
□例首数语与上条重复。
□先治以越诉之罪,谓先折责后再解回也。惟囚应禁不禁门,又有递解人犯,毋得先责后解明文。近来此等人犯,均解回该省,定案时再行声明折责,以致京控案件日见其多。似不如照上条先加枷号一个月,再行解回责打后,方与审理。
□再,治以越诉之罪,谓照律笞五十也。然上条上控者即枷号一个月,京控何独不然。彼条在先,此例在后,何不可照彼条办理耶。
越诉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摭拾察核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吿以图报复者,不分现任、去任文武官,倶革职为民。已革者,问罪。奏吿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注云,若干己事,不引此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别项赃私,原无禁人奏吿之例。若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亦准奏吿,则纷纷攻讦,尚复成何事体,故严定此条,立案不行,原不在妄捏与否也。改定之例殊不可解。
□与诬吿门直省上司有恃势抑勒一条参看。彼条重在诬吿,故于诬吿加等罪上,再加一等,本罪重者,亦加一等。此条重在不干己事,故不问所吿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摭拾奏吿者革职也。惟已革职者问罪一语,似系指已经被劾,或降调或革职之后,又复摭拾别事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