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并。
谨按。此专言窝娼之罪。
买良为娼 一,京城内外拏获窝娼,并开设软棚,月日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经窝娼,及开设软棚,及被拏获知情租给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邻保,笞四十。若房主邻佑实不知情,不坐。房屋免其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窝娼、开设软棚,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言房主之罪,与赌博及私铸案内各条参看。
谨按。男子拒奸杀人有例,和同鶏奸有例,而无男子卖奸之条。开设软棚,其即男子卖奸之处乎,特例未明言之耳。与窝娼并论,盖可知已。
宋周密《癸辛杂志》云,书传所载龙阳君弥子瑕之事甚丑,至汉则有籍孺邓通、韩嫣、董贤之徒,史臣赞之曰,柔曼之倾国,非独女徳,盖亦有男色焉。闻东都盛时,无頼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吿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呉俗此风尤盛,皆傅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以之求食,其为首者,号师巫行头。凡府有不男之讼,则呼使验之,败坏风俗,莫甚于此。然未见有举旧条以禁止之者,岂以其言之丑故耶。
纪氏昀《槐西杂志》谓,娈童始黄帝比顽童。见《尚书逸周书》称美男破老,殆指是乎。《周礼》有不男之讼,疑其亦指此事也。
买良为娼 一,凡纵容抑勒妻妾及亲女、义女、子孙之妇妾等项,与人通奸者,除照纵容抑勒犯奸本律治罪外,仍将纵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奸夫及妇女倶照律问拟,毋庸枷号。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之子为优者,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说合之中保减一等。奸宿者,照抑勒妻女与人通奸,奸夫杖八十律,拟杖八十,子女不坐,并发归宗。若妇女男子自行起意为娼、为优卖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宿娼狎优之人,亦照此例,同拟枷杖。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嘉庆十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本为卖奸起见,与买良为娼何异。故于杖罪外,加以枷号,即系科以买良为娼之罪也。改定之例,凡纵容亲女等项,均加枷号,似非原定此例之本意。知情卖者与同罪,如系祖父母、父母亦枷号三个月,徒三年矣,甚属非是。略卖子孙为奴婢,律止杖八十,故杀子孙亦罪止徒一年,此则满徒加枷不特重于略卖,且较故杀加至数等矣。
□媒合人减一等,则应杖九十,徒二年半,枷号应若干日,未经叙明。然例虽严,而案絶少,亦虚文耳。
□男子自行起意为优,若并未卖奸,则无罪可科矣。
□优不禁而独禁娼,未见娼遂少于优也。本朝罢教坊司,改各省乐戸,系革前明之弊政,并非连娼妓一概革除也。歴代所不能禁者,而必立重法以绳之,似可不必。然究其实,百分中又何能禁絶一分耶。徒为土棍、吏胥开得规包庇之门而已。
□再,如娼优于犯案枷责之后,能令其改业为良民乎。不过仍为娼优而已,徒设科条无谓也。
□律有文武官员宿娼狎优之罪。而不及凡人,以无罪可科也。此例凡宿娼狎优之人,均照凡奸例,拟杖一百,枷号一月,是较官员科罪反重矣。且同系宿娼狎优,买自良人者,拟杖八十,自行起意卖奸者,满杖加枷,纵容亦同。尤觉参差。
□娼妓本与良人妇女不同,宿娼者与奸良人妇女同科,已嫌未协。且良人奸他人婢者,尚应减科,例亦不加枷号,宿娼者反与凡奸同罪,亦嫌未尽平允。
□再,娼优与奴埤均系下贱之流,买良为奴婢,例所不禁,而买良为娼优,较律加至数等,岂价买之奴婢,竟无清白良民乎。
□再,犯奸罪名,唐在杂律不过寥寥数条耳。明则较多矣,而例较律为尤多,本门赅载不尽者,威逼致死门又惮详晰言之,案牍之繁,殆由于此,然亦可以观世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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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二十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赙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