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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犯敢于逞凶刃伤事主,与行强何异。故分别拟斩绞。若自割发辫、襟带,则图脱而非拒捕,其误伤事主,系属意料所不及,量从未减,最为平允。惟抢窃幇殴刃伤之犯,由于护伙者居多,且以数人拒事主一人,似无此等情节。
罪人拒捕 一,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州县,及安徽省属捻匪行凶扰害被害之家,当场致伤及杀死捻匪者,无论是否登时,概予勿论。差役地保杀死捻匪者,悉杖一百。伤者曁格杀均勿论。如有挟嫌杀害,藉端泄忿情事,仍照谋故鬪殴各本律治罪。若差保庇护捻匪,不行拘拏,照故纵律与本犯同罪。受财者,以贿纵论。其捻匪拒捕杀死应捕之人者,依罪人拒捕杀人律拟斩监候。伤者,但系刃伤及折伤以上,不论是否残废笃疾,各依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监候。俟数年后捻匪敛戢,仍各照旧办理。
此条系道光五年核议河南巡抚程祖洛奏请定匪徒拒捕曁捕人治罪条例一折,奉旨纂辑为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下山东省捻匪幅匪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拒捕杀死应捕之人以下云云,与下条微有不同。
□杀死棍徒,登时者拟徒,非登时者拟绞。此例无论登时与否,倶予勿论。较杀死棍徒等犯为更轻。非以寛事主,正所以惩抢匪也。但此辈十百成羣,凶横异常,被害良民何能将其杀死也。
□此处杀死应捕之人,依拒捕律斩候。自统事主在内,与下条照抢夺杀伤事主不同。
□此杀人者,斩候。折伤者,绞候。系照拒捕律定拟,又与别条例文不同。则杀死差役,亦应问拟斩候,刃伤亦应问拟绞候矣。
罪人拒捕 一,直隶一省抢窃案犯,拒杀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拏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斩绞立决、监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缉抢窃各犯者,票内虽未指明姓名,而该犯确系本案正贼,及捕役奉票跴缉盗贼,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贼犯正在抢窃,或经事主喊指捕拏,赃证确凿,虽未到官,实属事发,并贼犯先经捕役奉票拏获送官,责释有案,并无吓诈凌虐,而该犯挟嫌报复,或纠伙凶殴者,亦属藐法有据。以上三项,凡有杀伤者,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拟。若捕殴致死者,亦依本律分别擅杀,格杀科断。如伤未至死者,捕役殴杀伤贼匪,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减二等。贼匪拒伤捕役者,于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票,及奉票而有吓诈凌虐情事者,各照平人谋故鬪殴杀伤本律科断。俟该省盗风稍息,仍复旧例,遵行。
此条系道光八年,护理直隶总督布政使屠之申,奏准定例。
谨按。此不独直隶一省为然,似可改为通例。
□事主呈报抢窃案件,不知贼犯姓名者居多,捕役奉票承缉此案,即属应捕票内,亦万不能将贼犯姓名预先填入,但系本案正贼拒杀差役,岂有不照拒捕杀差定拟之理。此层似可删去,归入上文除笔之内。改为除奉票指拏有名,及未指明姓名,确系本案正贼,仍照定例云云。
□刃伤及折伤以上,应否依律,抑仍依例之处,记核。于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则仍系依例矣。
罪人拒捕 一,凡擅杀奸盗,及别项罪人案内余人,无论谋杀加功,及刃伤折伤以上,并凶器伤人,悉照共殴余人律,杖一百。正犯罪止拟徒者,余人杖八十。如有挟嫌妬奸谋故别情,乘机杀伤图泄私忿者,仍照谋故杀及刃伤、折伤、凶器伤人,各本律、本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原载杀死奸夫门内,(按,见杀死奸夫门,非应捉奸之人一条。)道光八年改定,并移附此律。
谨按。此条祗言擅杀案内之余人,前条专论擅伤案内之正犯,至擅伤案内为从幇殴之犯,如何科断。例无明文。
□此余人,大约指应捕之人,杀死奸夫、窃盗,外人听从幇殴而言。其被纠同往捉奸及捕贼之人,杀死奸盗罪人,应捕之人在场幇殴,是否亦照此例问拟,并未分晰叙明。假如本夫闻妻与人通奸,纠人往捉,其被纠之人,奸所登时将奸夫杀死,本夫幇殴伤轻,被纠之人,自应依例拟绞。若将本夫仍拟满杖,是杀死者,律得勿论,殴伤者,反有罪名,似非律意。再如听纠之外人,登时杀死强奸未成罪人,本夫,本妇均在场助殴,亦可科以满杖之罪乎。此等案件,似未便拘泥例文,以致轻重失平。
罪人拒捕 一,奸匪抢窃,并罪人事发在逃,犯该满流等犯,如拒捕时,有施放鸟鎗、竹铳,拒伤捕人,按刃伤及折伤本例,应拟死罪者,悉照刃伤及折伤以上例,分别问拟斩绞监候。若犯非奸匪抢窃,并本罪未至满流,或执持系别项凶器者,仍各照本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五年,议覆江苏巡抚孙宝善奏,抢夺拒捕火器伤人之案,例无明文,请定专条一折,纂辑为例。
谨按。此拒捕案之情尤凶暴者,惟止严于此三项,而别条仍照本例,似嫌轻纵。
□事发在逃,该犯满流,亦系沿前例之讹。
罪人拒捕 一,山东省捻匪、幅匪强劫抢夺,讹索扰害被害之人,当场将其杀死者,无论是否登时,概予勿论。兵丁、差役、地保及邻佑应捕人等,杀死捻匪、幅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