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例》。凡徒流军遣年满释回,及递回原籍,取具收管之犯,地方官毎月朔望按期点卯。如有脱逃出境者,一名罚俸一月,十名以上罚俸一年。其失察在境潜住之地方官亦照此例议处。仍着落原籍地方,勒限一年缉拏。若逃后不行申报,照应申不申公罪,罚俸六个月。
徒流人逃 一,军流罪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缉拏,一面令该管官悬立赏格,勒限一百日严缉。将该犯拏获到案,各照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役免罪,如逾限不获一名者,杖八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论。失察之该管官并兼辖官,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赵国麟题请定例。(按,流犯脱逃,律止拟杖,例则加徒役外,复加枷号,縁徒犯律既加重,故流犯亦从重也。
□不言军犯者,以另有专条也。)一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陕西按察使武忱条奏定例,二十一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论配所看守保甲罪名,其原籍邻保人等,另见下条。律杖六十,而例改杖八十,已稍严矣。惟看守之保甲,究系何项人役,是否即系保长甲长之处,并未叙明,其实保甲长,又何能约束此辈也。此例不过改律文之杖六十为杖八十耳。其罪止满杖,及受财故纵,皆与律文重复。至疏脱外遗人犯,并未议及。为奴人犯脱逃,不能罪及家主,当差人犯脱逃,岂独无主守及该管官乎,何以并无处分也。下外遣及新疆改发重犯一条,祗云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无主守及该管官罪名,是外遣人犯脱逃,即无可议处之人。应与此例参看。
徒流人逃 一,在川流民犯罪,递回原籍,复逃至川者,如无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问拟。其递回原籍之时,行文原籍地方官,严行管束。如有复逃入川,及川省该地方官将逃回人犯,失察容隐,倶按逃回名数,交部议处。其原籍地保人等,若于该犯出境之时,随即呈报,在一百日限内,或经该管官拏获,或经别处拏获,倶准免罪。逾限不获,将地保照因人连累致罪例,减罪人罪二等发落。傥有知情隐匿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财故纵者,以枉法计赃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贿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别治罪。
此例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条川省流民专条,现在并不照此办理,且别省并不禁止,而独严于川省,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黔省査拏游匪一条,系为扰害苗民而设。此例因何禁止,按语并无明文。较由京递回,复逃来京治罪之例反重。
徒流人逃 一,在京问拟枷责杖笞递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该地方官造册,毎月朔望点卯。如有私行脱逃来京者,该管官即申报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査拏,仍将疏纵之地方官,照例议处。如隐匿不报,将地方官査明咨部议处。其逃犯被获,审有为匪不法者,从重归结。若但经复逃来京,不论次数,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枷责递回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由笞杖递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其原犯并无罪名者,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各加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递回原籍,折责发落,严加管束。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准提督舒赫徳条奏定例。乾隆四十二年,嘉庆二十年修改,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前条徒罪,系专为不许出境而言,此条系专为复逃来京而言。惟此条专言枷责杖笞,而无徒罪。后条又专言递籍人犯,脱逃来京,郷保人等罪名,纷烦极矣。
□递籍人犯,情节各有不同。惟既问拟枷杖笞责,原犯并非重罪,可知严于此等人犯,而寛于彼犯,似嫌未协。有司决囚等第,五城提督各衙门,应行递解之下贱匪类,叙明案由,送交刑部核明,三月汇奏一次,应与此条参看。
□京城理应肃清,而五方杂处,无人不有,最易藏奸,稽査亦难周备,此门所载递籍管束之徒犯,以及问过杖笞及仅止递回之犯,均不准来京。与盗贼窝主门内条例,及举用有过官吏门数语,均系有罪人犯,不准潜来京师之意。立法亦极严密,而认眞办理者絶少,无论前项人犯在京住者甚多,即军流凶盗脱逃来京者,亦比比皆是,以致抢劫重案,层见迭出,逃凶逃盗甚且多年未能破获,京城之坏,殊有不堪设想者,而稽査之不力,捕务之废弛,亦可见矣。
徒流人逃 一,外遣及新疆改发重犯在配脱逃,一面行文报部,一面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将该犯犯事原案全行钞録,同年貌册一并分咨各直省督抚,及盛京、黒龙江、吉林等处将军,各饬所属一体严缉。获日,査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海成,及盛京戸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务徳风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例本为拏获后即行正法而设。其云査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即审明后照例正法也。现在由新疆改发内地之犯颇多,除强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