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雠字样。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尚书傅鼐条奏定例。
谨按。用刑拷讯人犯,即难保无致死之事,而挟雠故勘平人致死,其法颇严,一渉疑似毫厘千里,此例分晰极明,亦详愼之意也,因不承招而夹毙,与上误执已见相等,问拟徒罪,似嫌太过,以有诬吿之人,拟抵绞罪,承审官似可稍减也。
□知情受嘱拷讯,与贿嘱罪人诬扳不同,故拟罪有生死之殊。
故禁故勘平人 一,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尺寸式样,官为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錬、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棰、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枷,或用荆条互撃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赅载,一切任意私设者,均属非刑。仍即严参,照违制律,杖一百。其有将无辜干连之人,滥行拷讯,及将应行审讯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毙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题参,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嘉庆四年、十二年、十四年修改。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原载决罚不如法门,嘉庆十五年修并。
谨按。有例准用之刑,有例不准用之刑,准用者,防其改造,不准用者,防其私设,皆所以惩酷也。然严于官吏,必致过寛于匪类凶徒矣。
□夹棍、拶指,系刑之极重者,若不照定式造用,则残酷甚矣,故严其禁。自设立滥用夹棍例文,而一切应用刑具,遂不免违式造用,且有另立别项名目者,平情而论,木棒棰、荆条及连根带须竹板,未必即重于夹棍、拶指,特不应施之于轻罪,及寻常案犯耳。若例应夹讯之犯,如上条所云情罪重大案件等类,即用此刑具敲踝撃背,亦属无碍。若不用夹讯之犯,不敢显用夹棍,而改用此等刑具,即以滥用夹棍论,庶有区别。不然,夹棍准用,而此等刑具不准用,亦属轻重失平。
□现在强盗匪类均不夹讯,改用别项刑具,有何违碍。不然,名目随时添造,恐未能概行禁止也。
□《处分则例》于刑律所载应用刑具之外,私设非刑者,革职。又承审命盗抢窃及一切要案,如实系有罪之人,证据明确,而犯供狡展,或用拧耳、跪錬、压膝等刑者,免其置议。若系案内干连人犯,或被扳无罪之人,以及审理寻常事件,辄用跪錬等刑者,降一级调用。因而致死者,仍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又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令其不能转动者,革职。亦系联枷之类,应参看。再此例因而致毙,照非法殴打律,应拟满徒。处分例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并无治罪二字,亦应参看。
删除例
一,直隶各省督抚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将某案、某人、何事用刑讯,及用刑次数,逐细填注簿内,于年终缴督抚査阅。如有滥用夹棍,及用多报少情弊,即将用刑各官指参议处。并设立循环簿,将毎日出入监犯名姓,填注簿内,按月申送该府査对。如有滥行监禁,及怀挟私雠,故禁平人,照律拟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其毎月将监犯名姓,填注循环簿,系乾隆元年定例,因并为一条,乾隆二十一年删除停止。
谨按。此例与处分例大略相同,此处删除而彼例犹存,似嫌参差。
故禁故勘平人 一,直省审办案件,轻罪及干连人证,交保看管,傥该书差串通需索陵虐,于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
此条系咸丰五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奏准定例。
谨按,近来各省城立有待质公所,而各府州县恐难遍及。此条交保,即上条文之地保也。此亦系在官人役,若案犯过多,地保将用何法看管耶。
□与本门第四条例文重复。
此门所载,均系钦恤之意,亦肃杀中之和风霁日也。
淹禁:巻首
凡狱囚情犯已完,(在内经)法司,(在外经)督抚,审録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流)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淹禁 一,凡恩诏颁到赦款内,除已经刑部法司覆核明白,应免罪囚,逐一详査,登时释放,另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汇疏奏请,其未经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实时释放,毋得耽延时日。如赦到奏请违限,及将应免轻罪人犯,并无辜之人,仍滥行监禁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例。
谨按。从前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