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禁卒罪名添入。按察使、知府衙门以司狱官为管狱官,州厅各县以吏目、典史等官为管狱官,见《处分则例》,余与此例大略相同。应参看。
功臣应禁亲人人视:巻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应禁者,许令(服属)亲人入视。(犯)徒流(应发配)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縁由,差人引领(其入视随行之)亲人,诣阙奏请发放,违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死囚令人自杀:巻首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因囚(畏惧刑戮)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亲故)雇倩(他)人杀之者,亲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亲属凡人鬪殴)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亲故)自杀,而未招服罪,(其亲故)辄(自)杀讫,或雇情人杀乏者,(不令自杀,已有幸生之心,未招服罪,或无可杀之罪。),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亲属凡人)鬪杀伤论(不减等)。
○若(死囚)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听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杀之)者,皆斩(监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杀罪减二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老幼不拷讯:巻首
凡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及年七十以上(老所当恤),十五以下(幼所当慈),若废疾(疾所当矜)者,(如有犯罪,官司)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故入抵全罪,失入减三等。)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以其情亲有所讳),及年八十以上,十歳以下,若笃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鞫狱停囚待对:巻首
凡鞫狱官推问(当处)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当处),停囚专待(其人)对(问)者,(虽彼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文书)句取,(他处官司于)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句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是彼此倶属应鞫),听轻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移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若违法(反)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当处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校尉等有犯,应提拏者,移咨銮仪卫提拏,不得差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顺治十二年覆准,见《会典》)。
谨按。此专指校尉一项而言。
□校尉补缺,见官员荫袭,此外无文,例止言不准差拘,其所犯罪名,则仍应照凡人论矣。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倶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倶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此条系康熙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先后定例,并纂为一。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吏部《处分则例》。凡钦部事件,该督抚应具题者,以文到之日为始,督抚驻札省分事件,限四个月具题。总督兼管省分事件,限六个月具题。其陕甘总督所管之新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管之琼州,与省城相距较远,限六个月具题。福建台湾远在海中,限十个月具题。如该督抚具题迟延,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一月以上者,罚俸三月。两月以上,罚俸六月。三月以上,罚俸九月。四、五月以上,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倶公罪。(按,兵部例亦大略相同,惟有违限月日,倶专责督抚提镇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员一层,应参看。)
谨按。原题有不许分坐道府州县一语,自系专责督抚而言,定例时将此语删去,便不分明。
□与盗贼捕限门内第一条参看。《中枢政考》一条略同,亦应参看。
□例末一段与盗贼捕限门,黔省苗疆及土苗案件各条相类似,应移入彼条之内。
□饮部等事件限期,已见盗贼捕限门内,此条祗言督抚而未及司道以下,系指奉旨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