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引律条:巻首
按,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今略举数条开列于后,余可例推。
谨按。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援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増删,祗存三十条,仍其名为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 一,僧道徒弟与师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律免科。
比引律条 一,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律,杖八十。
比引律条 一,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书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运粮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遗失京城门锁钥,比依遗失印信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妻之子打庶母三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比引律条 一,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奸义子妇,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乞养子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子与妇断还本宗。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姉妹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妻之亲生母者,比依母之姉妹论。
比引律条 一,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偷盗所挂犯人首级,丢弃水中,比依拆毁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夫弃妻之尸,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兄调戏弟妇,比依强奸未成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拖累平人致死,比依诬吿人因而致死一人律,绞。
比引律条 一,官吏打死监候犯人,比依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律。各绞。
比引律条 一,弓兵奸职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伴当奸舍人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诽谤家长,比依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依奴婢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弃毁祖宗神主,比依弃毁父母死尸律,斩。
比引律条 一,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立绞
比引律条 一,骂亲王,比依骂祖父母律,立绞。
比引律条 一,义子奸义母,比依雇工人奸家长妻律,立斩。
比引律条 一,谋杀义父之期服兄弟,比依雇工人谋杀家长之期亲律。已行者,立斩。已杀者,凌迟。
《律例通考》云,按比附各条,顺治康熙年间律内共载有六十九条,悉仍明律旧例。并于比附律条四字下,注有比附各条,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备考字样。并旁批或有万无可引者,然后从此等语。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删去四十一条另録附后仅存二十八条。又増入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一条,及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一条,共计三十条,篆辑如右,至今仍之。
又云,前三十条内有已经定为正条,列入本律,毋庸比照者,有与现行定例不符者,均应删除。如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一条,已列入名例犯罪自首条内,作为正条。又,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一条,已列入吏职制贡举非其人下作为正条。又,拖累平人致死一条内列入刑诉讼诬吿条下作为正条,倶毋庸比依字样。又,妻之子打庶母伤者一条,査刑鬪殴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律内已附有,乾隆二十一年定例仍依律分别科断,则此处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之处,与现行定例不符。又,夫弃妻之尸一条,査发冢律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辑注》云,律无夫弃妻尸之文,,注添弃毁夫尸,依缌麻以上尊长律上请,则夫毁弃妻尸者,当比照期亲卑幼定拟等语,此处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处,无论律无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之文,且不问失与不失,一律满流,尤与现在定律不符。又奴婢放火烧主房屋一条,査刑律杂犯放火故烧人房屋律,注云,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又,例载凡凶恶棍徒图财放火者,现在分别斩绞立决监候,以及军徒枷号杖责,各按其情罪轻重定拟,此处比依